日前,市民殷先生的銀行賬戶上打入了一筆3280元的款項,15分鐘左右,銀行又發消息説,把這3280元劃走了。銀行解釋説是櫃員操作錯誤(10月21日《重慶時報》)。福州王女士粗心大意把3萬元錢轉到了別人的賬號,偏偏又聯繫不到對方,想通過銀行與對方聯繫上,但被拒絕。本是急用的看病錢,卻誤轉他人手中,可把王女士一家急壞了。(10月21日《海峽都市報》)
一邊是銀行因櫃員操作錯誤給儲戶多存了錢,一邊是儲戶粗心大意將錢轉入他人賬號。其實,從法律上看,兩起事件性質是一致的,都屬於不當得利,多得錢的一方確實都有義務將錢退回“失主”。可是,多給人家錢容易,要再從人家口袋裏掏回來就沒有那麼簡單了,因為這必須經歷一系列法律程式。然而,我們驚訝地發現,我們再一次低估了銀行捍衛自己“權利”的能力。因為銀行再一次祭出了秘密武器:違法。
要取回誤打入的3280元,銀行本不能通過如此極端的手段。錢進入殷先生賬戶,就在客觀上被殷先生所佔有,殷先生獲得了這筆錢的所有權。而銀行也産生了一項要求其返還不當得利的債權。銀行本應該主動找到殷先生,與其溝通、解釋、道歉,請求其配合。如果殷先生還不願意退款,銀行也可以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其起訴至法院,由法院主持公道。櫃員犯了錯誤,銀行多為其跑跑路,多做做工作,這才是真正的負責任的態度。銀行卻在沒有殷先生同意或者法院判決的前提下,擅自將錢取回,不得不説,銀行為了貪圖省事,維護自己的利益,不擇手段、目無國法。
另一邊,王女士因操作失誤將錢轉入他人賬號,銀行確實沒有任何法律責任,銀行也確實沒有權利將錢轉回王女士。可是,筆者看來,這就類似于我們在集市上把錢包丟了,集市管理者雖無法律責任,但我們要求其跟著幫忙找找,幫忙貼貼尋物啟事,總不為過吧?銀行在道義上本該配合王女士追款,即使可能涉及其他儲戶的資訊保護不能把儲戶資訊透露給王女士,也可以親自出馬聯繫儲戶幫忙溝通,如果溝通不成,則更應出具書面情況説明,方便王女士前往公安、法院立案,幫助其通過法律程式解決問題。可是,我們驚訝地發現,我們再一次高估了銀行捍衛儲戶權利的積極性。
同樣是丟錢了,銀行自己丟錢就心急火燎,不留餘力,不惜違法;儲戶丟錢了,銀行卻事不關己高高挂起,挂著漠然的“一臉無辜”,真是冰火兩重天啊。銀行厚己薄彼的鬧劇不斷上演,儼然一場經久不衰的連續劇。如儲戶的錢被ATM機吞了,銀行得等兩個工作日才處理;機器多出錢了,客服5分鐘後便趕到。再如銀行多給錢了,儲戶有義務歸還;銀行少給錢了,離櫃概不負責。
其實,銀行業是一個信用行業,公眾憑著銀行的信用將存款存入銀行,再強勢的銀行若是沒了信用也就沒了生命,可銀行卻屢屢絆倒在信用試金石下。公眾早就看膩了如此的系列鬧劇,但願銀行能在公眾換頻道之前,拿出真心實意改改劇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