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欲使其滅亡,必先令其瘋狂,這句話用在擊鼓傳花似的民間高利貸上最合適不過。在央行不斷縮緊銀根的宏觀背景下,當下的民間借貸不論是規模還是利率都幾近“瘋狂”,而且,“高利貸”已從發達地區轉戰到經濟落後地區,甚至開始滲透資本市場。對上市公司半年報的不完全統計顯示,今年以來,購買理財産品和發放“委託貸款”的上市公司均逾50家,購買資金額度和累計貸款額度分別超過200億元和160億元。有些實體企業,來自委託貸款的收益甚至超過主業。
瘋狂的背後,不僅面臨産業空心化的可能,也在累積著極大的經濟和社會風險。曾經有“民營企業之都”的溫州,如今已經淪為“借貸之城”,而最近一個月來至少20起以上的借貸人“跑路”事件,則使得這個“借貸之城”的信用體系搖搖欲墜。更令人擔憂的是,不僅上市公司,而且銀行也置身其中。銀監會主席劉明康曾表示,目前沿海地區約有3萬億元的銀行貸款流入民間借貸市場。這意味著,一旦借錢的企業無法償還,終將對整個金融體系産生毀滅性的衝擊。
正如有學者所認為的,資本的自然屬性是逐利的,但是,資本也有其社會屬性,即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功能,當資本的逐利性與其社會功能不能和諧共存時,這就涉及資本運動規律與國家責任了。當“高利貸”在市場上狼奔豕突時,國家應遏制資本逐利的魔鬼面,阻止或最大程度地減小高利貸對公共利益的損害。
應怎麼遏制畸形的高利貸?通過放開民間金融、利率的市場化,將民間金融放到陽光下來監管,這固然是挽救民間金融的根本之道。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法律無所作為,在我看來,應同時將非法放貸牟取暴利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的範疇。
高利貸的社會危害性絕不亞於詐騙和非法經營。利率偏低的普通高利貸固然能幫助中小企業或者農民暫渡難關,但利率畸高的畸形高利貸則弊大於利、禍國殃民。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對高利貸有過經典的論述,他説:“高利貸不改變生産方式,而是像寄生蟲那樣緊緊地吸在它身上,使它虛弱不堪。……它只會使這種生産方式處於日益悲慘的境地,不是發展生産力,而是使生産力萎縮,同時使這種悲慘的狀態永久化。”
畸形高利貸不僅損害市場秩序,積聚金融風險,還會斷送經濟發展的成果,阻礙國家的成長和崛起。在現實中,高利貸往往也與黑惡勢力緊密相連,因高利貸索債所致的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殺人等,這方面的血淚控訴比比皆是,也因此,高利貸成為誘發社會不安定的重要因素。
正是基於這種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非法放貸牟取暴利的行為入罪有著充分的理由。目前,我國對高利貸的規制主要體現在民法領域,即在民事訴訟中對於高於銀行4倍利息不予支援,這種威懾力顯然遠遠不夠;而將高利貸以“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罪名量刑,則較為牽強,甚至得不到檢控方的認同,導致許多涉及高利貸的案件不了了之。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非法放貸牟取暴利罪”,通過以罪治罪的方式,加大對“畸形高利貸”的處罰,提高犯罪成本,預防社會和經濟風險。 (彭興庭 經濟學博士、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