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出臺了《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首次支援民間借貸按照“利滾利”收賬。(8月23日《重慶晚報》)
現在習慣上把民間借貸稱為“高利貸”。“高利貸”本來只有經濟意義,但“高利貸”卻被賦予了道德意義,似乎“高利貸”是市場經濟的毒瘤。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利滾利”的存在。在專業術語中,“利滾利”被稱為複利。我們似乎忽視了,金融機構是收取“利滾利”的。
《指導意見》規定,出借人根據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借款人支付複利的,只要約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它打破了金融機構“利滾利”的專利,從根本上體現了對民間借貸的承認。
雖然民間借貸是以高利率的形式出現的,但這種借貸形式對於借貸雙方來説,是有利的。貸款方如果有辦法從銀行貸到款,誰會願意支付較高成本尋找民間資金?這裡存在兩個現實:一個是我國銀行機構先天不足,數量有限。另一個是,我國銀行機構的後天歧視。銀行有限的資金投向,集中于大城市更集中于大企業,對於中小企業來説門檻很高。而民間金融市場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拯救了中小企業。
借貸雙方是一種契約關係,只要是平等自願簽訂的借貸協議,就應該受到保護。高利率包括“利滾利”是市場的正常反應,沒有必要進行過多道德指責。當然,我們應該正視民間借貸的一些問題,比如,太高的利率,既影響借貸關係的可持續,也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這就需要規範民間借貸,限定最高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