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離婚保證書的時間都橫跨5年,無論是上級和同事,竟毫無覺察或不聞不問,説明法官八小時之外是脫管的,與執行公權有關的個人事項和行為,也沒有納入監督視野。
25日上午,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順河法庭庭長黃濤向情婦出具的七份保證書在網上熱傳,其中部分承諾按時離婚的保證書還加蓋了法院公章。25日中午,豐縣人民法院回應稱,豐縣紀委已在24日下午開始調查此事,法院黨組24日也作出了暫停黃濤執行職務,接受組織調查的決定。
官員給情人寫離婚保證書,之前不乏先例,往往成了他們違法亂紀活動中比較吸引眼球的細節。這好像是為了顯示他們有“契約精神”,其實恰恰反映了這種不正當關係中的信任稀缺和見不得人。在這類奇葩案例中,黃法官的級別並不算高,但比較雷人的是,這些保證書時間橫跨5年,有的還加蓋了法院公章。
給荒唐的“離婚保證書”加蓋公章,並不會增加文件的法律效力,只會讓當事人的行為顯得更加荒唐,並讓司法權力形象受損。當然,這件事真相到底如何,是普通的婚外情糾紛,還是如舉報人所説存在“騙財騙色”;加蓋法院公章,是當事人有意為之還是被偷偷盜用,都應由紀委調查結論來回答。
值得一説的是,此事之所以引起普遍關注,並驚動上級部門立即介入調查,並不僅僅因為法官搞婚外情、離婚保證書蓋公章等狗血情節,更是因為其反映了官員私德與公權的關係,以及加強黨紀約束和八小時以外監督的必要性。
當事人黃濤是庭長,也是2012B2013年度江蘇省“優秀人民法庭庭長”,説明其業務能力和履職情況還不錯,但評判一個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工作能力和業績並不是唯一標準,個人私德和遵紀守法情況,同樣不可忽視。此事件中,不管是否存在強迫、欺騙情節,是否發生了權錢交易、濫用權力等,單是長期與異性保持不正當關係,黃濤就已涉嫌嚴重違反黨紀政紀,也違背了司法人員的職業規範和社會公德。這樣的領導幹部不僅不應“榮譽等身”,反而早就應該得到懲處,受到警誡。
一個法庭庭長,與他人保持不正當關係長達8年,光離婚保證書的時間都橫跨5年,無論是上級和同事,竟毫無覺察或不聞不問,説明法官八小時之外是脫管的,與執行公權有關的個人事項和行為,也沒有納入監督視野。這正説明當前加強作風建設抓細抓小,強調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現實針對性。
黨紀嚴於國法。發生婚外感情糾紛這樣的事,一開始可能並不構成違法,但如果嚴格按照黨紀要求,及時發現處理,就可以避免犯更大的錯誤。嚴格監督執紀,正是為了改變要麼是“好幹部”,要麼是“階下囚”的狀況。如果確實像當事人所説,寫“離婚保證書”是受了欺騙脅迫,那麼當初對他管得嚴一些,説不定就可以促其早斷孽緣,這實際上也是對領導幹部的一種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