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法治的國家,憲法必將具有極大的權威,足以統領這個國家的政治生活和法治系統,成為評判人們行為的最高標準。尤其對於公職人員而言,權力由憲法授予,憲法由人民制定,形象地説,憲法就是人民頒發給公職人員的“營業執照”。孫中山先生曾説過:“今世界文明法治之國,莫不以宣誓為法治之根本手續。”現代民主政治國家,大多會設計宣誓效忠憲法的制度,以體現公權力的合憲性來源,並約束權力行使者的良心和行為。
2009年1月20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宣誓就職,在説“我將會忠誠地履行美國總統職務”時出現口誤。雖然人們都認為這並不影響他的就職,但奧巴馬還是于21日晚在白宮重新舉行宣誓儀式,在首席大法官約翰 羅伯茨的引導下,一字不差地完成了宣誓。這個小的插曲,或許是奧巴馬不想給自己的宣誓留下任何瑕疵,也反映出美國人對憲法地位至高無上的認知。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頂層設計中,日前公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尤為突出強調了憲法的地位和權威,明確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而確保憲法的權威,加強憲法的實施,真正實現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就必須找到憲法實施的具體辦法,在全社會培育尊重和信仰憲法的心理。為此,《決定》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並建立憲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在法治觀察者眼中,這兩個都是儀式性舉措,但背後對於塑造憲法權威的深層意義不容置疑。設立憲法日,更多的是針對全社會成員進行憲法知識普及和憲法精神傳播;而憲法宣誓,則是主要針對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者進行教化、約束。無論人們對法治的描述多麼不同,規範和控制權力都是最核心的精義;也無論人們對憲法的認識多麼不同,限制權力保障權利都是永恒的主題。所以,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關鍵,是培育官員對憲法的尊重、敬畏、信賴、守護心理。
中國的憲法至高無上,但在法律體系的實施中卻一直是“短板”,成為“沒有牙齒的老虎”。所以,四中全會決定特別要求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而行憲的前提是用憲法規範公共權力,用憲法約束公職人員行為。向憲法宣誓,就是公職人員向人民表達遵守憲法的莊嚴承諾。對掌握公權力的人而言,憲法就是人民為其打造的最堅固的鐵籠子。就職時向憲法宣誓,就是表示要正式走進這個鐵籠子,只有走進這個鐵籠子,才能獲得公共的權力,也意味著自己要受鐵籠子的約束,每項職務行為都要有憲法的依據,受到人們基於憲法上的評判,一旦出現違憲行為,就會受到彈劾、不信任、問責等各種憲法手段的制裁和追究。
可見,效忠憲法乃宣誓的精義所在。而要真正實現公職人員對憲法的忠誠,還不能單純依靠宣誓儀式對於官員良心的促動。要讓憲法的鐵籠子牢不可破,必須在籠子裏設置必要的“倒刺”裝置,以防止關在籠子裏的人“外逃”。只有每一次碰壁都遭受懲罰,他們才會對憲法、對人民産生敬畏之心。久而久之,進入籠子裏的人才就可能養成遵守憲法的習慣。到那時,我們才可以説他們養成了憲法思維,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才會有堅實的心理基礎。
這意味著憲法宣誓的功能發揮,不僅需要以完善的程式性規範為前提,更需建立在嚴格的憲法監督和違憲審查機制上。中國近代,也曾有過三次明文規定總統要宣誓效忠憲法,但結果卻完全流於形式。經過宣誓的總統非但沒有成為合格的民主總統,反而因權力未受憲法約束而不斷膨脹,以至於淩駕於憲法之上。鋻於這樣的教訓,四中全會決定不僅重申“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而且還有針對性地要求,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式機制。同時決定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可見,除了要做好公職人員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的具體安排外,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重心,還必須放在如何有效激活憲法的機制設計上,探索更為科學嚴格高效的違憲行為追究和糾正機制,讓公職人員宣誓效忠的憲法長出“牙齒”。(傅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