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有效實施,才有生命力

時間:2012-12-04 10:32   來源:新京報

  只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牢固樹立敬仰憲法、敬畏憲法、崇尚憲法、服從憲法的理念,將憲法視為所有立法、執法、司法活動的最高行為準則,憲法才可能被有效實施。

  今天是現行憲法頒布實施三十週年紀念日。

  與改革開放和民主法治進程同步的三十年憲政實踐給我們最重要的啟示是,憲法的生命力在於實施。

  憲法是國家的最高大法,是所有個人和組織的根本行為準則。但憲法的力量不在於其崇高的地位,而在於有效實施。不能有效實施,法律的尊嚴也將不復存在,依法治國也將成為一句空話。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指出,必須“完善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並使之成為任何人都必須嚴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

  憲法的有效實施,首先必須培植全體公民尤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憲法信仰。盧梭説過,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心中,它才形成國家真正的憲法。只有全體公民都認識到憲法才是保護他們權利的最終屏障,只有所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認識到憲法是他們的最高行為準則,只有全社會都牢固樹立憲法至上、憲法至尊的觀念,憲法才能真正走進我們的生活,成為我們生活中須臾不可離的重要內容。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恪守憲法是憲法得以有效實施的重要條件。憲法主要是用來規範國家權力的,從這個意義上講,首先需要恪守憲法的,就是各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牢固樹立敬仰憲法、敬畏憲法、崇尚憲法、服從憲法的理念,將憲法視為所有立法、執法、司法和行政活動的最高行為準則,憲法才可能被有效實施。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漠視憲法,甚至肆意侵害公民的憲法權利,憲法和法治永遠只能是空中樓閣。

  憲法要想得以有效實施,還必須建立健全憲法實施的保障機制。在這個保障機制中,違憲審查被認為是最不可或缺的一項內容。憲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確立了我國的違憲審查機制,比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等等。由於種種原因,這一機制還有待進一步落實。

  十年前的今天,胡錦濤在紀念憲法施行二十週年大會上指出:“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要抓緊研究和健全憲法監督機制,進一步明確憲法監督程式,使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能及時得到糾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切實擔負起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堅決糾正違憲行為。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十八大報告則明確提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三十年來,憲法不斷完善,憲法在修改時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增加了尊重和保護人權條款,從而使我國憲政實踐向前大大推進了一步,這讓人真切感覺到,憲法正逐步走進我們的生活。如今,依法治國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

  今後,現實中仍然需要激活憲法的生命力,讓憲法更好地發揮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價值和作用,要進一步推進依法治國,為此,我們還須更多努力。

編輯:張潔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