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廣東省各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15宗重大環保系統受賄個案及窩案。從這15宗案件中看到,行賄動機多與獲取排污許可證等審批手續有關,行賄金額總數最高可至數十萬元。(7月27日《南方都市報》)
曝出的15個環保“行賄賬本”,個個觸目驚心。無論是企業行賄後廢水順利“達標”、環評順利“過關”,還是不合格企業交“黑金”則免罰,抑或是送上2000多萬, 工程順利中標,均已表明,在一些地方的環保系統,錢權交易已成為一種潛規則;環保官員與污染企業“同流合污”,催生出環保系統“行賄賬本”。
記得環保部部長周生賢曾承諾:“今後我國要執行最嚴格的環保制度,像鋼鐵一樣硬地從嚴執法。”然而,幾年過去了,一些地方的環保部門,仍然不是依照有關法律秉公執法,而是看企業“臉色”辦事。特別是,從環保“行賄賬本”中可以看出,執法手段非但沒有“像鋼鐵一樣硬”,反而一些環保部門與污染企業的關係像鋼鐵一樣“鐵”。
一些地方的環保部門及其官員,要麼受利益驅使,與污染企業“穿一條褲子”;要麼進行權力尋租,與污染企業“同流合污”。試問,人民群眾的生存品質和安全往何處安放?
因此,環保“行賄賬本”的橫空出世,倒逼環保執法監督挺身而出。首先,儘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力的環境執法監督體系;合理界定和調整行政法規執法許可權,理順環境執法監督層級許可權,完善地方環境執法監督機構。再者,應強化問責機制,對於地方政府及環保部門的失責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對於官企“同流合污”行為,應依法查處。特別是,地方政府要摒棄“唯GDP是舉”的偏執政績觀,遏制權大於法的利益衝動,狠治企業非法排污行為。 (張連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