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孩子 法律不可缺位

時間:2014-05-28 13:50   來源:人民日報

  對於虐待孩子,誰來監督、誰來舉報、如何舉報、舉報給誰、接受舉報後如何處理等問題,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可操作的規定

  最近有兩則關於孩子的新聞讓人痛心。浙江一男子發現11歲的女兒抄作業,一怒之下把孩子綁起來打,甚至用草繩勒住女兒的脖子,致使孩子因為窒息身亡。無獨有偶,廣東河源一名10歲的男孩長期遭受繼母虐待,常常“打倒在地才住手”,孩子遍體鱗傷的照片讓人心酸。

  按理説,父母對孩子的愛是最無私的,家是孩子最安全的港灣。因此,當父母成為施暴者,家成為孩子的夢魘,社會公眾才會如此驚訝、憤慨。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也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時又將虐待罪定義為自訴案件,使對受虐待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驟減。所以,我們才看到,在眾多虐待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要麼案子不了了之,要麼父母只是受到輕微懲罰,而當事孩子卻依然生活在不安和恐懼中。

  有媒體曾經報道過一幅國外的反虐待宣傳畫,從成人的視角看,畫面是正常可愛的孩子;而從孩子的視角看,就變成了鼻青臉腫的孩子,下面還寫著:如果你遭遇了暴力,請與警方聯繫。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必須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對於孩子來説,他們從生理上、精神上、經濟上都要全面依附於成年人,因此當傷害發生時,他們並不具備自我保護的能力,甚至也缺少向外界表述自己遭遇傷害的能力。

  正是基於此,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更應該著眼于“迅速發現”虐待行為。然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這仍然是一塊空白。誰來監督、誰來舉報、如何舉報、舉報給誰、接受舉報後如何處理等問題,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可操作的規定。缺乏強有力的“發現機制”,使得許多虐待案件持續了數年甚至更長時間,直到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責任人,這無可厚非,但國家也不能放棄應當承擔的責任,構建起一套舉報、受理、訴訟、安置的程式,指導督促父母切實履行義務,是政府應盡的責任。尤其是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資格,更應嚴格對待。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提到了剝奪監護人資格,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很少使用,原因就在於法律對於相應的程式,以及剝奪監護人資格後如何安置兒童等問題都沒有明確規定。“案子易判,但判完後的糾紛矛盾卻會給孩子心理帶來更重的創傷。”司法工作者的感受,也讓我們體會到了法律缺失造成的未成年人保護困境。

  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關心和努力。無論是家庭、學校,還是社會、司法等,只有當各方面都切實履行責任,同時構建一套完整有效的監督機制,法律不缺位,保護才能更到位。

編輯:張潔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