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虐童暴行亮出法律之劍

時間:2013-09-17 14:29   來源:人民日報

  近日,黑龍江一家幼兒園被曝虐童,有兒童“一天被打4次”。這是繼親生父親將鋼針插入女嬰體內、後母淹死7歲繼女、老師把幼兒扔進垃圾桶取樂等多起虐童案之後,近期發生的又一起令人髮指的案件。屢屢發生的虐童案提示我們:制止暴行,法律必須亮劍。

  在我國,保護兒童最主要的法律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刑法。前者雖然提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多項要求,但只是一部“軟法”,缺乏有力的懲戒措施,震懾能力有限。刑法中則沒有單獨設立“虐待兒童罪”,現有的“虐待罪”在保護兒童方面也存有缺陷,遠不能震懾虐童的暴行。

  在司法實踐中,以虐待罪處罰虐童行為的案件很少。這是因為,一是虐待罪的適用範圍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這就將學校老師、兒童託管機構的保育員等排除在外,無法處理兒童在家庭外受到的虐待傷害;二是入罪門檻高,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即“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現實中一般很難符合這個標準;三是虐待罪是告訴才處理,即被害人要向法院主動提出控告,法院才處理,不告訴就不處理。然而,由於兒童的行為能力不健全,不知道或沒有能力告訴;其他人或社會組織在這方面的角色定位還不明確,無法代表兒童提出有效控訴。

  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為了充分保障兒童權益,虐待兒童罪一般呈現入刑門檻低、處罰措施重的特點。以英國為例,凡是影響兒童生理、智力、情緒等行為均構成虐待。根據1989年的《兒童法》,如果父母行為不當,導致兒童受凍、挨餓、營養不良等,父母可能面臨監禁處罰。比如最近英國《衛報》報道的一樁案件:一對英國夫婦被判處6個月監禁,緩期2年執行,理由是他們家中堆滿垃圾,沒能給孩子提供適宜的生活條件。

  我國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保護兒童免受身心摧殘是我們的國際義務。根據《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兒童優先原則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是兒童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從根本上避免虐童悲劇重演,需從頂層設計著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制度。與之相配套,需要健全國家保育制度,增加足夠的人力物力妥善安置與教育受害兒童,並將這一制度與刑法對接。對社會而言,需要破除“孩子是父母私人財産”的觀念,明確“孩子從一齣生就受到國家的監護”。

  從立法角度,可考慮在刑法中單獨設立“虐待兒童罪”,降低入罪門檻,加重處罰措施,改自訴罪為公訴罪。同時可增加剝奪監護權的處罰,剝奪有虐童行為的監護人的監護權,將兒童交給國家專門機構撫養。還可借鑒其他國家,設立強制報告制度,要求教師、醫生、社工、鄰居等在知悉虐童行為後必須在第一時間向政府報告,違反報告義務的會受到相應處罰,甚至禁止從事相關教育醫護行業等。此外,還可在政策、資金等方面鼓勵民間慈善組織參與保護兒童的公益事業,確保那些缺乏家庭適當監護的兒童得到妥善的撫育,形成保護兒童的合力。

  少年興則民族興,少年強則中國強。“期盼著孩子們能成長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是我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也是法律人的奮鬥目標。(謝彩鳳 作者單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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