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報道,近日,廣州市民雷闖不滿硬座票與無座票價格相同,依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狀告廣深鐵路公司。據悉,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當場立案,該案定於3月6日開庭審理。雷闖稱,法院順利立案已讓其很吃驚,能否勝訴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訴訟過程能提升公民的權利意識。
站票全價,每到春運都是熱議的話題。公眾對此的討論,除了內含消費權益受損感外,更多的還是一種權利申訴。市民雷闖為此起訟,體現出敢於維權的公民精神;而涉事法院能“破例”立案,也收穫了不少好評。
選擇訴訟當然是個可選方式,但其結果未必就那麼樂觀。首先,市民的站票訴訟站位於個人的立場,屬於民事訴訟,即便是贏了官司,直接的結果是賠償,而非對定價機制的糾偏,加之我們的司法並非判例制度,對類似的訴訟並不具依據作用,最大的效果無非是道義上的勝利。
其次,能否贏得官司還值得存疑,價格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取決於定價依據。目前,鐵路票價的定價主要依據《鐵路客運運價規則》,該規則是原鐵道部與國家發改委共同制定的。單純從站票全價來説,儘管反映出規則有失公平,但作為國家層面的規章,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問題的難點就在於,消費者個體在訴訟的通道裏,並沒有提請修改規則的權利。
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市場公平是權益制衡的結果。實質上,“站票官司”就是維權短板的另類表達,指控的是消費者在規則體系中表達與主導的失靈。這樣的尷尬並不止于一張小小的站票,還存在於諸如銀行收費、“霸王條款”等消費領域。
根據理順政府與市場關係的要求,要改變消費者的訴求表達處境,一方面,公共管理層面應從市場收回有形的手,通過健全市場規則、壯大社會組織,把諸多的關係交給市場自主調節;另一方面,應著力構建爭議協商機制、訴訟機制,比如價格聽證、公益訴訟等等,通過溝通、對話、辯論,不斷修補規則的漏洞,在博弈中實現共贏。(房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