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打拐應與完善法律並行

時間:2012-06-25 10:45   來源:法制日報

  6月19日《法制日報》報道,近3年來,深圳市檢察機關對38件拐賣或拐騙兒童案件提起公訴,49名被告人得到應有的懲罰。深圳市政法機關表示,要更加重視發動民間力量參與打拐,加強政府和民間的通力合作,推動社會各方面形成打拐合力,為那些尚漂零在外的孩子們鋪就一條回家的路。

  近些年來,“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行動、“寶貝回家”尋子網站、“博愛童話園”等民間打拐力量異軍突起,成為官方打拐的有益補充,一批被拐孩子獲得解救。然而對民間力量而言,打拐之路並不平坦,各種難題橫在面前,愛心行動也因此變得步履維艱。比如,打拐自願者人數總量偏少,沒有固定資金來源,社會認可度低;在披露打拐資訊的同時,容易出現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民間打拐缺乏應有的法律支撐,手段有限,解救難度大;甚至還出現利用打拐編造虛假資訊進行詐騙犯罪的現象,讓受害家庭雪上加霜。

  打擊拐賣拐騙,常常存在種種阻力。由於“敵在暗處,我在明處”,僅僅依靠公安部門的力量,必然存在諸多的局限性。同時,打拐關鍵需要有力的線索,而這些線索就來自民間。從這個意義上,只有專門機關打拐和民間打拐密切配合、協同作戰,解救被拐兒童才能取得突破性的進展。在保護好民間打拐熱情的同時,我們更要清醒地看到,民間打拐需要的不只是義憤與愛心,更需要理性、科學、合法的方式。

  筆者認為,最大限度地發揮民間打拐的作用,最大程度地規避現實存在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法律的完善。比如,從法律上認可民間打拐組織身份,給予資金扶助,推進官方與民間的合作;明確民間打拐的法定權利和義務,使之恪守法治精神,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活動;對公眾參與預防犯罪的行為加以規範,讓民間打拐行為有章可循,讓善舉能夠在法律框架下更有效地得到實現;建立警民交流平臺,廣泛徵集舉報資訊,整合公眾掌握的資訊資源,挖掘對破案有幫助的線索;全面禁止兒童乞討,完善兒童救濟法律,等等。與此同時,還要加大對買方市場的打擊力度,最大程度削弱賣方市場。

  每個丟失的孩子背後,都是一個家庭的滅頂之災,都是一場血淚的人間悲劇。如何讓被拐的孩子儘快回家,考驗著我們每個人的理性、善良和責任,更考驗著我們完善各項法律的進程。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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