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實習護士肖某在其微博上發佈了幾張“虐嬰”照片,其中包括將嬰兒直立,讓嬰兒腦袋後仰而不支撐,給嬰兒的頭部貼上用紙畫的豬鼻子、豬耳朵等,並配合各種侮辱性言論,稱“無家屬病房就是這點好,可以各種虐待”。微博一經發佈,就引發數萬網友憤怒譴責。醫學界專家更是痛心疾呼“這會要了孩子的命”,呼籲禁止無知無良實習護士接觸新生兒。6月5日媒體跟進報道,該實習護士就讀的浙江中醫藥大學對其作出紀律處分,現已責令其停止實習。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肖某這種行為早已涉嫌違法,豈是一個“處分”、一張“檢討”能了結的?縱觀過往種種虐待兒童的案例,道德譴責聲勢浩大往往伴隨著法律懲處萎蔫不振。這種現象背後,是未成年人保護的困局,是有針對性、有操作性和有震懾力的兒童保護法律的缺失。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但是,對於虐待兒童的司法判定恰恰處於法律的“網眼”中。一方面,《未成年人保護法》已實施多年,但因為原則性大於操作性、政策性強于實用性,加之缺乏配套的監護體系,在司法實踐中難接地氣。而在刑法當中,除非重傷或致死,一般虐待案件屬於自訴案件,更難以對兒童形成有效救濟。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虐童案往往處於無法可依的真空中。
2011年6月,濟南一幼兒園老師被爆虐待、體罰兒童,其行為包括讓孩子金雞獨立、雙手抱頭下蹲、下跪等。在家長維權後,處理結果僅是退還部分園費、幫助轉園等。2011年7月,一段“保姆虐待嬰兒”的視頻在網路引起公憤,視頻中,保姆將僅10個月大的嬰兒高高拋起,重重地摔在床上,並屢次毆打謾罵嬰兒,結果僅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依據還只能是“經常毆打他人”。在另外一個更為極端的案例中,6歲的貴州女孩婷婷遭到自己親生父母長期的、非人的虐待——包括鐵絲抽打、罰跪釘子等,施虐者僅僅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一個社會對待兒童的態度,可以折射出它的文明程度。因此,保護兒童權益是收入分配、性別平等之外關涉社會正義的重大問題。當務之急是培育更多有針對性、專業性的社會組織,滲透性地進入民間的未成年人保護領域。更重要的是加快兒童保護的立法進程,改變道德零容忍、法律不給力的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