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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開路先鋒”

2022-06-09 10:36:00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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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饒淑慧、翁曉斌(分別係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生,教授、博導)

  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是創新經濟發展模式的一劑良藥。那麼,如何才能保障創新者的權益?筆者認為,健全相關法律制度是我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開路先鋒”與重要保障,通過制度引領與規則約束,在多方聯動、多策並舉之下,激發科技成果轉化的動能與活力,從而逐步實現經濟與國力發展的快速提升。

  首先,需健全和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法律制度,使各環節有法可依。《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出臺後,科技部、財政部、人社部等相關部委以及地方紛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作為配套措施,但適用性仍顯不足,需予以健全和完善。目前來看,相關法律制度還應建立從技術研發、價值評估、出資方式、利益分配、稅務繳納乃至退出機制的全流程制度引導與規制體系,保障科技成果轉化的暢通運作。

  其次,需用法制改革培育學界的科技成果轉化動力。當前,科技成果轉化動力不足的原因在於,一是科研考核評價體系秉持學術導向,注重論文、專利等短期可量化成果,忽視科研成果遠期的實際應用與産業化能力。多數科研人員圍繞職稱、評獎等考核評價體系片面追求“發表”結果,這樣的研究成果往往與産業需求難以匹配,欠缺市場化潛能;二是科學研發與成果轉化的完整鏈條,給科研人員提出了更大挑戰,降低了其轉化意願。成果轉化需經歷小試、中試等一系列旨在批量生産的試錯過程,相較于研發只追求少量試驗中顯現的高性能,商業化則更注重性能的統一、穩定性,因而成果轉化需要投入更多人財物力;三是在我國目前不完備的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下,科研成果轉化的價值評估、利益分配、侵權救濟等難點問題未獲全面解決,使科研人員的創新創業面臨風險。

  必須強調的是,用法制保障驅動科技企業形成吸納科技成果的創新風氣尤為重要。對於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必須用完備的法制保障消除科技企業的創新顧慮,釋放其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強大動能,為科技企業與研發機構的強強聯合、有效創新保駕護航。

  具體而言,可從以下方面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法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事業蓬勃發展:

  針對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領域制定框架性指導意見是關鍵一環,通過對科研院所制定的實施細則實行審查批准制度,確保地方性、區域性實施辦法合法、合理。同時,在現行法律基礎上,應進一步明確相關職能部門與機構的具體職責,以確定科研單位與科技企業等主體的意見反饋渠道與權益損害的救濟路徑,用全面化、精準化的法律制度為科技成果轉化健康有序發展掃清障礙。

  在培育學界的轉化動力方面,一方面,國家科研評審部門、高校與科研院所應改革考核評價體系,將科技成果轉化作為考核的重要指標,倒逼科技研究的市場導向性,增加成果的性能穩定性與實際應用潛能,推動科研人員做既有科學價值又有社會效應的研究,提升科研成果的綜合品質;同時,評價體系改革也能引領科研人員建立在科技應用中尋求職業前景的嶄新思維,賦予其融入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社會風潮的勇氣;此外,改革敦促科研人員真正沉下心進行從市場調研到科技研發再到市場試驗、産業推廣的體系性,“十年磨一劍”的拼搏過程有利於社會形成尊重科學、尊重創造的精神風氣,促進社會接納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製度。

  另一方面,要借鑒國外完備的發明、專利保護法律體系,改革完善我國的智慧財産權保護法律體系。規範和嚴肅市場監管行政部門的執法行為,加大監管力度;對訴諸司法的智慧財産權案件開闢優先、快速辦理的綠色通道,並實行示範審理、聯合辦理、快速執行等配套審執機制。更重要的是,繼續改革實體法中的“侵權填平”原則,在民法典、最高院司法解釋作出的原則性規定基礎上,探索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落實細則,加大對智慧財産權侵權的打擊力度。

  針對企業的創新意願與能力,各省市應進一步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的仲介服務機構建設,由相關政府部門、社會服務組織共同組建專業化技術交易服務體系和創新創業服務體系,為科研單位與科技企業提供一站式的資訊交互、行政事項輔助、資金籌措等綜合性服務。

  當然,科技成果轉化相關主體的資訊流通與溝通協作至關重要,各省市可建立科研與企業人才交流互動的常態化機制。一是通過約定工資待遇、保留評獎權利等靈活的人事管理方式,鼓勵科研院所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挂職、參與項目合作或在職創辦企業;二是創新崗位設置,邀請科技企業一線技術型人才到科研院所留薪學習深造或擔任外聘教師,為學術與實踐人才深入互動搭建平臺。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