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深圳市失業救濟金月發放標準調整為1056元。
在此執行期間,如深圳市頒布實施新的《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將按新的規定執行。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救濟金的月發放標準為上年市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深圳市上年度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320元,因此,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深圳市失業救濟金月發放標準調整為1056元。
據了解,2011年深圳市共發放失業保險金65306人次,金額達5970萬元。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失業員工自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後,憑失業證和身份證到失業保險機構逐月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員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計算標準,按其連續工作年限每滿六個月計發一個月的失業救濟金,但最高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市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此外,深圳市人大常委會29日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條例》,並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改變了只有戶籍員工才能參加失業保險的狀況,將非戶籍人員納入失業保險範圍。(記者 武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