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森:適度溫和物價上漲難以避免 社會可承受

時間:2012-04-16 14:57   來源:中國政府網

  保持物價總水準基本穩定,是關係群眾利益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工作。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物價工作。去年以來,政府把穩定物價總水準作為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通過採取一系列穩價格、強監管、安民生的措施,物價快速上漲的勢頭得到遏制。但由於物價受多重因素影響,今年穩價安民的任務十分艱巨,關鍵是要妥善處理好四個重要關係。

  一、穩定物價與經濟增長的關係

  經濟增長、充分就業、物價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是我國宏觀調控的四大目標。如何處理好經濟增長與物價穩定的關係,是世界各國普遍面臨的艱難選擇。我國社會各界對這一關係也存在不同認識。有觀點認為中國可以同時實現高增長和低通脹,就像本世紀初的2000—2006年,國內生産總值年均增長10%,居民消費價格總水準年均增長1.2%。現在看來,那段時間的“高增長、低通脹”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和美國資訊技術創新帶來的“新經濟”等因素密切相關,是特殊現象,不是經濟運作的常態。希望中國長期保持“高增長、低通脹”,只是一個美好的願望。統計分析表明,改革開放33年,經濟年均增長9.6%、價格總水準年均上漲5.4%,其中1978年至1999年價格總水準年均上漲7.1%。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將長期面臨“兩個不可避免”的趨勢。一是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和城鄉居民消費水準的提高,對農副産品的需求將不斷增加,價格出現上漲趨勢不可避免。二是由於我國人多地少,每人平均資源佔有率低,資源性産品價格、勞動力工資和環境保護成本等上漲的趨勢不可避免。據統計,2005年到2010年,我國工業企業原料燃料動力購進價格指數累計上升了42%,土地交易價格累計上升了79.2%,農村用工成本累計上升了1.36倍。這些成本,遲早都要反映到最終價格上。

  需要強調的是,物價上漲與通貨膨脹雖有聯繫,但絕不能簡單地把物價上漲等同於通貨膨脹。在經濟轉型、快速發展階段,適度、溫和的物價上漲不僅是難以避免的,也應是可以承受的。我們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需要推進資源性産品價格和環保收費改革。這在客觀上會增加企業生産成本和城鄉居民生活成本,造成一定程度的價格上漲。但只要物價漲幅控制在合理區間內,明顯低於經濟增速,明顯低於居民收入增長幅度,那麼,這種可控的、溫和的物價上漲就是社會可承受的,也是宏觀政策可接受的。

  對此,人們可能錯誤地理解為這是一種“通脹無害論”,甚至是“通脹有益論”。實際上,我們強調的是在經濟快速增長的過程中,一定程度的價格上漲難以避免,這恰恰説明瞭保持物價穩定的艱巨性與複雜性,説明瞭穩定物價工作的長期性。

  二、政府與市場的關係

  30多年經濟體制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的一個明顯標誌,就是通過調放結合,逐步放開了數以萬計的國家控制的商品價格。目前,90%以上的生産資料價格、95%以上的生活資料價格已由市場決定。但在現實中,對於價格形成仍存在片面認識。一種觀點是既然由市場形成價格,政府就不應該“管”價格;另一種觀點是“政府萬能論”,特別是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這種觀點重新抬頭,在不少領域還有所強化。因此,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十分必要。

  首先,必須始終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改革實踐證明,充分發揮價格的市場信號作用、經濟杠桿作用,更有利於發揮市場主體的自主性和創造性,從而有利於解放和發展生産力。今後,要繼續堅持市場化的方向,進一步加快壟斷行業改革,引入競爭、打破壟斷,促進價格合理形成。能夠放開的價格,要創造條件進一步放開;暫時不能放開的,要逐步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其次,市場失靈並不等於政府萬能。市場不是萬能的,特別是在經濟發展面臨重大挑戰和危機時,必鬚髮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彌補市場缺陷,保持經濟的持續增長和價格總水準的基本穩定。但要注意,克服市場失靈,不是由政府替代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政府的規劃、引導、調控固然重要,但根本上還是要靠市場的作用,特別是要靠價格信號的變動調動市場主體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節能減排的積極性。

  第三,要認真總結政府調控監管的經驗。近年,我們在應對價格上漲、推進價格改革的過程中,進行了一系列探索,積累了新的經驗。對於這些政策措施,要進行認真的總結,哪些是短期性、應急性、階段性的措施?哪些是長期性的政策取向,需要逐步機制化、法制化的?短期的政策措施什麼時候退出,如何退出?這些都要進行認真的研究。

  在價格工作中,我們既要重視政府定價方面的工作,也要重視市場價格的監管工作。在市場價格調控監管方面,既要重視對價格總水準的調控,也要重視對價格行為的監管,特別要加強對價格壟斷案件的查處。具體來説,在生産領域,對於實行政府定價商品,主要通過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發揮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促進企業擴大生産、保障市場供應。對於實行最低保護價的商品,要根據生産成本的變化及時調整,以保護農民的生産積極性。對於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手段規範市場價格秩序,克服市場的盲目性。這些年來,我們採取的約談、價格監督檢查、生豬調控預案等,都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制定生豬調控預案目的就在於防止生豬生産的週期性波動,防範生豬生産大起大落導致的價格大漲大跌。在消費領域,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和自然壟斷的行業,要進一步加大監管的力度,完善定價規則,通過徵收特別收益金、成本監審、價格聽證等手段,防範經營者牟取超額利潤。對於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加強價格監管,維護良好的價格秩序。在重要商品價格出現過快上漲時,要通過補貼、臨時價格干預等多種形式緩解物價上漲對相關群體的影響。

  三、生産者與消費者的關係

  在價格調控過程中,生産者與消費者的利益始終是一對矛盾。在我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準構成中,食品類價格佔整個居民消費價格30%左右,價格總水準更多地受食品類和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的影響。因此,食品價格,特別是糧食價格的調控是正確處理生産者與消費者關係的關鍵。

  農業生産受自然條件、生長週期、勞動生産率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完全靠市場機制會造成農産品價格大幅波動,不利於保障農産品供給。加之我國人口眾多,食品需求量大,無法依靠進口解決農産品供應問題。再加上受經濟發展、人口增長、消費結構升級等因素影響,農産品需求剛性增長,農産品價格將呈長期上漲的趨勢。保證居民食品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始終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頭等大事。所以,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政府要在農産品的生産、流通、消費領域發揮更大調節作用。

  這次價格調控中,我們堅持促生産、保供應、暢物流、安民生的原則,關鍵是要“保兩頭”。其一,是保護生産者的利益。發展農業生産保障供給是穩定價格的基礎。而保證農副産品供求平衡的關鍵是提高種植養殖業的比較收益,調動農民生産積極性。穩定食品價格不能靠人為壓低農副産品價格,而應遵循農業生産基本規律,逐步提高農産品價格,並通過價格、財政、稅收、進出口、儲備等多種手段扶持農業生産、鼓勵增加農産品供給,這是穩定農産品價格的長遠之策。2004年以來,國家實行了主動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等一系列扶持農業生産的政策,從2007年以來,稻穀、小麥最低收購價分別提高了55%和34%,2012年稻穀、小麥最低收購價將再次提高14.2%和8.5%,為實現糧食産量連年增産、保障市場供應、穩定價格總水準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其二,是重點保護低收入群眾和困難群眾的利益。2011年以來,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5部委的指導下,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均建立了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根據市場價格變動情況,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或者相應調整社會救助與保障標準。這一機制覆蓋了全國大約9000萬低收入群眾,為保障其生活不因價格上漲受到大的影響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後,要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完善聯動機制,科學設定機制啟動條件,合理地發放價格補貼或調整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

  四、推進價格改革與穩定價格水準的關係

  “十二五”規劃綱要指出,要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這就要求我們切實改變能源資源依賴型的經濟增長方式。合理的價格水準不僅有利於資源的優化配置,而且有利於抑制不合理需求。“十二五”期間,推進資源環境價格改革是我們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當前,我國煤炭、石油、天然氣、水等重要的資源性産品價格還存在許多矛盾,環境損害的成本還沒有完全計入相關商品價格,需要理順煤、電、油、氣、水、礦産等資源類産品價格關係,完善要素、環境價格形成機制。短期內,推進資源和環境價格改革會一定程度推高價格總水準,對生産生活造成一定影響。但從長期看,理順資源和環境價格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有利於增加供應並抑制不合理需求,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有利於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和價格總水準的長期穩定。

  在推進價格改革的過程中,要重點把握好兩個方面:一是要把握好改革的時機、節奏和力度,既要考慮經濟發展的需求,也要考慮到社會承受能力。既不能因價格總水準上漲就停止改革,也不能因為價格總水準比較平穩就集中推出改革措施。實踐證明,在物價水準較低時,社會對物價波動缺少預期,能源和公共服務價格的調整對物價總水準的影響往往較大,不容易下決心;在緊縮時期,企業信心不足、投資意願不強,這個時候理順價格會增加生産成本,往往更難下決心,也更難以出臺。因此,一定要按照有利於保障市場供應,促進經濟發展的原則,選擇好出臺價格改革的時機;也要按照先易後難、先急後緩的次序,安排好出臺改革措施的節奏;還要按照兼顧社會承受能力和市場需求的要求,把握好價格改革的力度。二是價格改革要與財稅、收入分配、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協調推進,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將改革的負面影響減小到最低限度。要完善資源稅費、特別收益金、價格調節基金、轉移支付、價格補貼、社會救助和保障等利益調節機制,防止價格調整造成新的利益分配不平衡,防止過多地增加公益行業和困難群體的負擔,防止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彭森 來源:求是)

編輯: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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