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央企領導職務消費禁令出臺

2012-11-22 09:54     來源:新京報     編輯:范樂

  12月1日起,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不得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住宅購置、住宅裝修、物業管理費等。繼今年5月發佈國企領導人的職務消費行為監督規定後,昨日,財政部、監察部和審計署聯合印發《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頒布12項禁令。

  公車不得進行豪華裝飾

  《辦法》規定了職務消費定義,細化了職務消費主要內容,明確了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項禁止性規定。

  公車方面,金融企業負責人配備的公車,不得進行豪華裝飾或者改裝。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過路過橋、停車、保險、維修、燃油等)據實報銷。金融企業負責人配備公車後,不得再另行報銷相關交通費用。

  差旅費方面,金融企業負責人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金融企業應當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制定負責人差旅費的內部標準。

  職務消費一律不得預提

  《辦法》要求,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一律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同時,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原則上不得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報銷和列支。金融企業負責人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擔任董事長(行長、總經理、總裁)等管理職務,並且主要工作職責和工作精力在下屬企業的,可執行集團公司或母公司負責人職務消費標準,由下屬企業報銷和列支。金融企業負責人不得同時在集團公司(或母公司)和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報銷和列支職務消費。

  監事會可對違規者罷免

  《辦法》明確,已實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業,其監事會按照公司法規定對金融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按規定進行職務消費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對情節嚴重的可提出罷免建議;未實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業,其國務院派出監事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的監督。

  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應當由金融企業定期在適當範圍內公開,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 背景

  2009年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對規範職務消費行為明確提出了8項禁止性規定。

  2012年5月 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印發了《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12種行為予以嚴格限制。

  2011年和2012年 國務院第四次和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求規範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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