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辦法擬明確津貼標準

2012-11-22 09:28     來源:解放日報     編輯:范樂

  國務院法制辦20日在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上公佈了《生育保險辦法 (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發。

  徵求意見稿規定,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關於産假的規定執行。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徵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如超過工資總額0.5%的,應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依法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保險。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女職工生育享98天産假;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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