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責者吃虧“無責免賠”仍是車險理賠霸王條款

2012-06-04 14:52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范樂

  2010年10月的一天,陳峰(化名)駕一輛貨車在京港澳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株洲縣朱亭路段時遭遇意外。陳峰的貨車突然被後面一輛重型箱式貨車撞上,並與前面車輛發生了三車連環追尾事故。為此,陳峰花費醫療費、貨物損失費、事故處理費的10多萬元。

  事故發生後,經交警部門認定,陳峰在這起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然而由於各種原因,向肇事車主索賠這筆款項卻十分困難。因此,陳峰只有向自己投保商業車險的中國大地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理由很“充分”:保險合同中“無責免賠”條款赫然在目,既然陳峰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該損失應由侵權人肇事者賠償。

  不得已,陳峰將大地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在合同中設定的“無責免賠”條款,客觀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責任,排除了陳峰在保險合同中的主要權利,不符合原告陳峰的締約目的,屬於“無效條款”。判決保險公司賠付陳峰各項損失費用14.5萬元。

  事實上,陳峰遇到的問題並非個例。按保險公司的理賠流程,保險公司需要拿到維修單證、核定損失之後才能支付賠款。車主如果是無責方,自己的保險公司不給理賠,只能向有責方的車主個人索賠(不能直接找對方保險公司索賠)。問題在於,如果肇事車主不配合,無責方很難拿到錢。而車輛出險後,如果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對方多會以“無責免賠”為由,把無責車主的理賠要求拒之門外。

  近年來,關於“無責免賠”的爭議尤為突出。對此,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耿軍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指出,作為車險理賠中的“霸王條款”“無責免賠”的條款在商業車險合同中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定,被保險人只能被動接受,甚至蒙受損失。耿軍認為,“無責免賠”的條款的制定本身就不符合《保險法》中有關“代位求償”的規定,違背《保險法》這一上位法。

  而“無責免賠”之所以一直以來飽受詬病,卻遲遲難以解決。很大程度上因為儘管投保人通過法律途徑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保險公司通常都會敗訴,但是很多車主並不了解當中的問題,通常涉案金額又不高,主動通過法律的途徑保護自己權益的車主少之又少。

  對於車險領域“無責免賠”,“高保低賠”等問題,今年3月份,中國保監會發佈《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了,其中明確規定,規定因第三者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

  分析人士指出,過去,我國《保險法》第60條規定的“代位求償”更多被保險公司當成一種權利而“免於執行”,而保監會這一通知對《保險法》的規定做了進一步的明確,直接否定了“無責免賠”的車險理賠“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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