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證監會公佈《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擬引入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等保險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
本次保險機構開閘銷售基金“準入資格條件”主要有:“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償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持續從事保險業務5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最近3年連續盈利”等要求。
此外,《暫行規定》還要求,保險機構對其基金銷售人員(包括簽署勞動合同的員工和簽署代理合同的保險代理人)授權範圍內的銷售行為和構成表見代理的銷售行為承擔責任。
據介紹,目前我國基金銷售市場已形成以商業銀行銷售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銷售為輔的多渠道銷售模式;但各渠道間發展不平衡,特別是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發展緩慢。
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統計,2011年開放式基金銷售總額中,銀行渠道佔比高達60%,自銷渠道佔比31%,券商渠道佔比9%,而銀行收取高渠道佣金卻鉗制了基金業發展。
天相投顧董事長林義相表示,通過銀行壟斷渠道賣基金,相當於卡住了基金業發展脖子。因為銀行銷售從基金公司拿走的管理費比例非常高,基金公司雖然收入很高,但在某種意義上講已逐漸淪為給銀行打工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