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靠重罰難遏過度包裝

時間:2012-09-25 13:56   來源:廣州日報

  24日上午,《上海市商品包裝物減量若干規定 (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審議,“消費者可向銷售者返還商品包裝”被刪除,過度包裝情節嚴重改為最高罰5萬。(9月24日《新聞晚報》)

  在這個時間節點,上海市人大審議重罰過度包裝的公共政策,具有針對性。因為眼下隨著中秋節的來臨,又是月餅過度包裝“流行病”的高發期。

  事實上,國家層面專門針對月餅包裝,下發過無數個紅頭文件。早在2005年,國家四部委聯合下發《關於規範月餅價格、品質、包裝及搭售等行為的公告》,其中一點即是對月餅包裝進行規範;到了2006年,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發佈《月餅強制性國家標準》,明確規定包裝成本應不超過月餅出廠價格的25%等內容;兩年後,商務部又下發通知抑制商品過度包裝;2009年9月份,國家質檢總局又發佈月餅銷售包裝計量檢驗規則。

  可是,若干年過去了,月餅“過度包裝病”,仍愈演愈烈。顯然,僅靠公共政策包括重罰,並不能從根本上遏制過度包裝。所以,筆者覺得,不妨從稅收的視角,用開徵包裝稅的方式,來規範商品包裝。

  所謂包裝稅,是面向過度包裝而徵收的一個稅種。就現實而言,我國大都以費的形式出現,比如“廢品回收費”,這種模式具有很大變通性和彈性,收不收都可,而一旦上升到稅收層面,就有強制性和固定性特質。

  徵收包裝稅,不僅可以使企業從片面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單一性”,轉移到兼顧生態、資源和環境的“多元化”技術上來,而且也能扭轉非理性消費的惡習。

  更重要的是,對過度包裝利用稅收手段調節,已成為流行趨勢。比如在美國,若企業在産品生産過程中全部使用可再迴圈的包裝材料,則可以免稅;若産品包裝部分使用了可再迴圈材料,則徵收較低的稅;若産品包裝全部使用不可再利用或再迴圈的材料,則徵收較高的稅費。紐約州的法律規定對使用不可再裝容器的産品加徵0.02美分的稅。還有丹麥,對過度包裝的稅額是包裝價格的3倍。

  因此,國內在治理過度包裝方面,我們應換種思維模式,不妨出臺包裝稅,來有效規避過度包裝現象的滋生蔓延。當然,包裝稅出臺,是一個不小的工程,它涉及到稅基、稅率等如何確定,還有徵管系統的構建等,但是筆者覺得,國家稅務部門很有必要把這項工作儘快提上議事日程,絕不能知難而退,要知道,包裝稅對抑制過度包裝,促進包裝市場穩定發展的作用不容小視。(吳睿鶇)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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