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是最根本的政府公信力

時間:2012-08-10 15:36   來源:法制日報

  唐春成/畫  

  安徽省樅陽縣政府2007年與一家新型建材企業簽訂承諾函,承諾10年內不批准新上同類項目。2011年,樅陽縣發改委為另一家新型材料公司下發立項備案通知,但最終因之前的“壟斷”承諾而收回通知。樅陽縣政府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們必須執行上屆政府的承諾與決定。因為首先考慮政府的公信力,其次考慮它合不合法,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8月9日《人民日報》、《新京報》)。

  政府強調遵守自身承諾,並將之視為維護政府公信力的基礎,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當然不是什麼壞事,而且應該予以肯定。但是,樅陽縣政府一面冠冕堂皇地強調維護“政府公信力”,一面卻又把“合不合法”置於“其次考慮”的地位,公然割裂“合不合法”與“遵諾守信”之間的根本聯繫、將二者對立起來,如此矛盾混亂的“公信力”邏輯,荒誕得讓人匪夷所思、哭笑不得了。

  顯然,在樅陽縣政府看來,“政府公信力”實際上是可以脫離“合不合法”而存在的,“政府承諾”也是可以建立在不合法基礎之上的,即使是不合法的“政府承諾”,也必須得到執行。

  殊不知,在現代法治社會的語境下,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嚴格的政府守法,既是一切“政府承諾”的基本前提,更是構建和維護政府公信力的首要基礎和第一要義。這也就是説,“政府守法”不僅是其他“政府承諾”得以成立的前提條件,同時它本身也是一項必須恪守的最根本、最首要的“政府承諾”、法治承諾——否則,如果政府首先便不能承諾守法、失信于體現人民根本意志、國家根本利益的法律,那麼,其他任何“政府承諾”及相應的公信力,勢必都將變得無從談起、毫無意義(如果非得將這種非法“政府承諾”與信用扯上關係,那它頂多也只能算是一種狹隘江湖義氣層面上的個人“私信”而非真正社會公義層面的普遍“公信”)。

  依據我國反壟斷法:“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同時合同法也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在這種法律背景下,樅陽縣政府擅自向個別企業“承諾10年內不批准新上同類項目”,顯然是徹頭徹尾的非法承諾、無效承諾。

  從政府守法角度看,這樣的“政府承諾”不僅不應被遵守,而且必須得到及時糾正和否定。畢竟,勇於糾錯、自我否定也是一種重要的政府守法誠信。否則,明知不合法、仍然盲目堅持“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錯上加錯地頑固株守非法“政府承諾”,那結果必然是否定並嚴重損害必須嚴格守法、依法行政的政府信用以及法律必須被充分尊重遵守的法治信用。 

  2010年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著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而安徽省樅陽縣政府上述無視政府行為合法性,執意堅持“非法承諾”,並將之視為維護公信力的錯誤做法顯然表明,現實生活中,我國的一些地方政府及官員實際上還遠沒真正搞懂什麼才是最根本的“政府公信力”,以及如何才能真正有效地維護並捍衛政府公信力。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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