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連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舒貴才,駕駛報廢車撞人後逃逸,傷者被路人發現後送醫院搶救,終因傷重不治身亡。日前,連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舒貴才有期徒刑3年。死者家屬認為量刑太輕,提出抗訴申請,但被駁回。
本案是否量刑偏輕呢?舒貴才係肇事後逃逸,法院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對其量刑,之所以在最低線確定刑期,從報道看,主要考慮了自首和支付了被害人部分醫療費兩項情節。但此中確有值得商榷之處。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的,雖然完全符合自首的要求,但其同時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駕駛員規定的法定義務,故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即使認定也應適當嚴格把握從輕幅度,這是司法解釋的明確要求。其次,從報道中可知,偵查機關通過監控錄影鎖定肇事車輛所在單位後,要求該單位聯繫舒貴才提供車輛協助調查,舒貴才此時才駕駛肇事車到交警中隊投案。可見其自首的主動性並不充分,雖然這並不影響認定其自首,但應當作為確定量刑從輕幅度的重要依據。第三,從僅支付部分醫療費可知,死亡賠償金等民事部分的處理並不到位。
但即使如此,該判決也完全符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所確定的量刑區間,因為僅自首一項情節,一般情況下最大量刑從輕幅度就可以達到基準刑的40%。
上述量刑指導意見在司法實踐中逐步適用,檢察機關也在相當程度上依託其提出量刑建議,但由於量刑過程需要參考因素非常多,即使在已經確定基本量刑區間的基礎上,當犯罪情節、年齡、既未遂、主從犯、自首、立功、累犯、退贓、是否取得被害方諒解、當庭認罪等各個因素均被規定一個幅度區間後,多個情節區間累計之後的區間通常不具有實際意義。同時,重要情節的裁量幅度通常都比較大,如何具體確定從輕或從重的量,也絕不是數字化指導意見能夠解決的。
司法精細化是司法文明程度提升的必然趨勢,但司法精細化並非簡單的司法數字化或公式化,或者説,司法中的數字與公式,起碼應當經得起司法邏輯的檢驗才是有意義的。
破解量刑公信力的難題唯有公開,而且是過程公開,在庭審中針對每一項情節對刑期的影響進行辯論,在判決書中對刑期計算的每一步進行説理,這既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基礎,也是全社會對於法院是否同案同罰,是否相近情節能做相近考量的監督基礎。(李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