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院公佈這些典型案例,不僅有利於當事人定分止爭,而且更有利於所有的持卡用戶和銀行明白自身權利義務的邊界,從而更加仔細按照自身職責範圍做好防範工作
針對近年廣東省“克隆卡”糾紛高發態勢,8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三大銀行卡民事糾紛典型案例,並對如何在持卡人和發卡人之間尋求利益平衡,合理界定各方的責任比例等問題作出分析(8月8日《南方都市報》)。
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統計,廣東2011年因銀行卡疑似被克隆而向人民銀行投訴量是2010年的近9倍。而今年1月到7月,全省法院新收信用卡糾紛案件13096宗,同比增長17.30%。面對一系列的信用卡糾紛出現的新情況,各級法院都是“老革命遇到新問題”,如何準確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邊界成了擺在法官案頭上的難題。
雖然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對諸如信用卡糾紛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具體到每個案件如何區分當事人的責任,特別是面對一些“克隆卡”等新情況的出現,在缺少司法解釋的情形下,僅僅運用法律的原則規定難以判斷,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而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不僅會造成同種情形不同判決的法制不統一的情形,更可能給法官以權力尋租空間,讓當事人感到不公,也讓其他公民無從判斷如何規範自身的行為。
此次,廣東省高院公佈了三大銀行卡民事糾紛典型案例,涉及用戶信用卡遺失後被他人冒用、銀行卡的賬戶資訊和密碼在ATM機上被盜取導致存款消失、卡在用戶身上卻在境外被他人消費等三種情形下,持卡公民和銀行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在三個案例中,法院對於持卡用戶和銀行具體應當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明確列出,這對於今後廣東省各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都有指導意義,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以後在廣東境內類似的案件,法院也應當作出相似的判決。這對於抑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防範法官權力尋租以及讓當事人明確準確預測判決結果,都具有積極意義。
並且,廣東省高院公佈這些典型案例,不僅有利於當事人定分止爭,而且更有利於所有的持卡用戶和銀行明白自身權利義務的邊界,從而更加仔細按照自身職責範圍做好防範工作。例如在一個案例中,張先生在建行的ATM機上取款100元後離開,但他銀行卡的賬戶資訊和密碼全部被他人在ATM機上安裝的不明物體複製下來,造成損失9816元,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張先生9816元。這一判決就提醒所有的銀行,作為ATM機的提供者,對該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義務,否則就必須承擔全部責任。而在另一個案例中,邱女士的銀行卡一直在境內,但在境外被他人取走大額現金,並且是使用了密碼被取走,法院判決銀行與邱女士各負擔50%。這一判決提醒銀行要認真審核銀行卡交易,不能接受非法複製的銀行卡交易,而作為用戶則要保管好自身的交易密碼,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然,對於這些案例中的責任劃分是否準確,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些人認為對用戶的責任重了,有些人則認為對銀行的責任重了。但是,無論如何,通過下發案例指導,統一司法適用比各地法院各行其是更有利。另外,在沒有新依據出臺之前,各地法院應當遵循案例指導中的標準。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案例指導中的標準是開放的,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法學界和公眾普遍認為某一標準不妥當,可以在討論達到共識後,通過最高人民法院下發司法解釋或者通過高院下發新的案例指導加以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