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東莞打工的女子韋某發現自己的銀行卡遭盜取,其後起訴銀行。6月3日,東莞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銀行承擔70%的責任,韋女士承擔30%的責任。法院稱,韋女士未能妥善保管其銀行卡密碼,為他人進行盜取提供了可乘之機,對存款失竊亦存有過錯。(6月4日《新快報》)
儲戶的銀行卡被複製、卡記憶體款被盜取,這樣的事情屢見不鮮。對此,銀行方面往往百般推脫責任:要麼辯稱此事與銀行無關,儲戶應向罪犯追索損失;要麼認為儲戶沒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對卡記憶體款失竊負有責任;有的銀行甚至懷疑儲戶“自盜”,然後試圖訛詐銀行。
就上述案件而言,依常理推測,韋女士之所以起訴銀行,並且把官司打到二審,想必也是緣于銀行推脫責任,拒不賠償或拒絕全額賠償。韋女士銀行卡中的5萬餘元存款被他人在泰國和馬來西亞取走,在此期間,韋女士一直在東莞上班,並未出國,且銀行卡一直在她身邊,這就排除了“自盜”的可能。接下來的問題是:銀行該不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判韋女士承擔30%的責任是否合理?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顯然,保障儲戶銀行卡內的存款安全,是銀行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罪犯動輒利用自裝設備(讀卡器、攝像頭)複製銀行卡,説明銀行卡保密技術不過關,太容易被複製;説明ATM識別假卡的功能太差,不辨真假;説明銀行自助服務場所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讓罪犯很容易安裝作案設備……概言之,正是由於銀行的種種管理疏漏被罪犯利用,才給儲戶造成了損失,所以銀行理應承擔對於儲戶的賠償責任。
換個角度看,ATM其是銀行櫃檯的延伸,罪犯通過ATM盜取銀行卡內資金,相當於在銀行的櫃檯裏偷錢。嚴格來説,罪犯偷的銀行的錢,而不是某個儲戶的錢,因此不應由儲戶承擔損失,向罪犯追索損失的責任也不在儲戶。
當然,如果儲戶未能妥善保管銀行卡或密碼,按理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和損失。但上述案件的問題在於:銀行或法院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韋女士存在過錯?
銀行卡內的存款失竊,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儲戶存在過錯,否則就不應讓儲戶承擔損失。而認定儲戶過錯不能搞“有錯推定”,即,不應由儲戶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而應由銀行舉證證明儲戶有過錯,銀行若無法舉證,則應依據“無錯推定”認定儲戶無過錯,由銀行方面承擔全部損失。事實上,近年來這樣的案例並不少見,譬如,2007年12月,南京儲戶王永在ATM上取款時,其銀行卡卡號及密碼被罪犯利用自裝設備竊取,卡內資金失竊。王永向銀行索賠無果,遂將中行南京河西支行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裁定銀行承擔全部責任,賠付王永全部損失及利息。
我國銀行存貸款利差畸高,銀行吸納居民存款獲利頗豐。與利益相對應的是責任,保障儲戶存款安全就是銀行最大的責任之一,銀行不能只要利益不要責任。ATM的安全性為何總是得不到保障?儲戶銀行卡記憶體款為何那麼容易被盜取?如果銀行覺得賠得心疼,就不妨在這些方面多反思、多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