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銀行提供的黃金買賣交易系統,宋榮貴通過電話委託方式,短短10天內買賣黃金超過2100千克,總金額達3.2億元,獲利2100多萬元,但很快被開戶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將錢劃走,宋榮貴將銀行告上法庭,卻被銀行反訴。由於涉案金額巨大且挑戰諸多法律空白,此案被稱為“中國黃金第一案”。山東省高院日前對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支援銀行撤銷宋榮貴126筆“紙黃金”交易。
交易金額數億,10天獲利2100多萬
銀行將其交易獲利2100多萬元劃走
2006年5月30日,宋榮貴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濼源支行(以下簡稱濟南濼源工行)申請開立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通過銀行提供的黃金買賣交易系統,採用電話銀行方式進行“紙黃金”買賣交易。自2006年6月29日起,宋榮貴以遠低於銀行黃金報價的價格買入,隨即又以接近銀行黃金報價的價格賣出,即買即賣反覆操作,到7月8日,共進行買入交易65筆,買入黃金1067千克,金額1億5千余萬元;賣出61筆,賣出黃金1067千克,金額1億7千余萬元,獲利2100余萬元。
濟南濼源工行認為宋榮貴的上述交易具有明顯的惡意操作性質,隨即將宋榮貴2100多萬的交易獲利款項劃走,並請求法院撤銷宋榮貴的126筆黃金買賣交易。然而宋榮貴卻認為自己根據工商銀行提供的交易系統,按照正常電話語音提示逐步操作,並不存在違規現象。自己根據銀行提供的黃金參考價格,選擇高於或低於參考價格的價格成交,符合交易規則,濟南濼源工行無權撤銷已交易完畢的黃金買賣。宋榮貴將銀行告上法庭,卻被銀行以非法獲利為由反訴。
銀行認為客戶鑽系統漏洞,是“不當得利”
法院認為銀行並非仲介終審判決其勝訴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就是銀行在“紙黃金”交易過程中的地位是仲介平臺還是參與買賣的當事人。
法院最終認為,每一筆“紙黃金”交易都是銀行和宋榮貴雙方直接發生的交易,沒有通過第三方協助完成,銀行並非仲介而是交易的當事一方,銀行與宋榮貴之間的“紙黃金”交易合同屬於買賣合同,銀行作為合同當事人有權行使撤銷權。案件的另一焦點是,宋榮貴在短短十天賺了2100多萬元到底是合法交易還是不當得利。
法官審理髮現,宋榮貴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是以一種叫“止損委託”的方式進行的65筆買入交易,設定的委託買入價均低於當時的銀行報價,違反了交易規則。實際上,銀行交易系統應當作出拒絕接受交易的判斷,但由於該系統存在漏洞,沒有作出正確判定,造成宋榮貴的交易沒有被系統發現,宋榮貴正是鑽了系統的空子。
2010年9月,濟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支援銀行撤銷126筆交易的訴訟請求。宋榮貴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山東省高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據齊魯晚報
維權律師咋看這場官司?
A 對銀行撤銷買賣合同存疑
具體評判要看炒金合同和法院判決書
此案引起了知名財經維權律師、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的注意。他昨天告訴揚子晚報記者,昨天有好幾家媒體都就此案採訪了他。雖然現在外界還沒有看到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宋榮貴與銀行之間的“炒金合同”,但是,從報道中透露出的資訊看,他還是有些疑問。他告訴記者,法院判決的依據之一是銀行有權行使撤銷權。法院認為,“宋榮貴的每一筆紙黃金交易都是銀行和宋榮貴雙方直接發生的交易,沒有通過第三方協助完成,銀行並非仲介而是交易的當事一方,銀行與宋榮貴之間的紙黃金交易合同屬於買賣合同,銀行作為合同當事人有權行使撤銷權”。對此他有疑問:從法律上講,只有合同中的一方受到欺詐、對合同存在重大誤解或為了顯示公平這三種情況下,合同當事人才有權行使撤銷權。而銀行與宋榮貴之間的交易,這三條都不太符合。作為一名普通投資者,説宋榮貴欺詐銀行?恐怕沒人相信。銀行對合同存在“重大誤解”也不可能,因為這種合同一般都是由銀行擬定的格式合同,普通投資者是弱勢的一方。為了“顯示公平”也談不上,總不能説投資者賺了錢就是不公平吧。如果按照這個邏輯,是不是今後投資者炒金虧損了也可以撤銷合同不認賬了?
不過,對於此案最終的是非曲直,張遠忠認為還是要看宋榮貴與銀行之間的“炒金合同”是如何約定的,以及看過法院的判決書才能評價,因此現在還不好武斷地下結論説判得對不對。他建議當事人公開闔同和判決書。
B 炒金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意外情況下得利該歸誰應在合同中註明
好不容易炒金賺了2000萬,卻被法院判為不當得利,空歡喜一場。宋榮貴的炒金遭遇能給投資者帶來怎樣的啟示?張遠忠認為,炒金最大的風險是交易品種的風險,比如實物金的風險一般要比紙黃金、黃金期貨等虛擬黃金小,其次就是宋榮貴案所揭示出來的法律風險。投資者在炒金之前,一定要仔細看合同,一般來説,容易産生法律糾紛的主要是炒金手續費用的收取、發生意外事件時如何承擔收益與風險等等,對於這些條款,投資者一定要心中有數。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目前國內金市與國際市場還不完全接軌,容易發生意外事件,比如國際金價大起大落,而國內正好休市的時候,有的投資者會因為金價的大起大落而賺大錢,也有的會因此血本無歸。此前國內曾有幾家銀行因國際金價大跌而出現系統癱瘓。對於這種意外風險,投資者不可不防,最好是事先在合同裏約定好,萬一齣現這種情況,投資者賬戶中獲得的收益或虧損該由誰來承擔。對此,張遠忠律師則表示,通常來説,只要投資者沒有違反國家法律,在這種意外情況下獲得的收益應歸個人所有,銀行不應視為是投資者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