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5 10:54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中新網2月19日電 想要以“假發票”、“人頭炒房”的方式逃漏稅,未來恐怕會被論以“洗錢罪”。臺灣當局法務部門研議要將“詐欺型逃稅”,列為洗錢罪的“前置犯罪”;不過有律師卻表示,這可能會違反比例原則。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為了通過“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鑒,法務部門研議要將“詐欺型”稅務犯罪,列為洗錢罪的“前置犯罪”,納入近期要推動修正的“洗錢防制法”當中;未來一旦修法通過,“以詐術逃漏稅”者,將可能被追究洗錢罪刑責,最高可處有期徒刑7年。
不過,有律師卻指出,以詐術逃漏稅的犯罪手法不一,如果只是觸犯輕微的犯罪態樣,就被論以較重的洗錢罪,可能會顯失公平,也不符合比例原則;而且雖然現行的“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以詐術逃漏稅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6萬元新台幣罰金,但就司法實務而言,如果逃漏稅金額不高的話,大部份都是輕判後再補稅即可了事,驟然處以重刑恐怕不符法理人情。
[責任編輯:孟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