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11 16:04 來源:中新網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圖為臺北市流浪動物之家的狗。圖自臺灣《中國時報》
中新網1月10日電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立法機構經濟委員會9日初審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民眾飼養“特定寵物”(目前只有狗),必須強制植入晶片,並應為寵物結紮,以防止飼主不負責任繁衍,造成流浪動物問題。若飼主違反規定,最高將可處25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下罰款。
昨天,動物保護團體和藝人隋棠昨冒雨在“立法院”外“盯場”,以具體行動替流浪貓狗請命,盼“動保法”順利通過。不過,關於流浪動物專則、人道捕犬、取消收容撲殺規定、公益訴訟等爭議條文,因農委會、司法院仍有意見,最後決定一併保留,送交院會朝野協商處理。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未來民眾飼養狗等“特定寵物”均應強制植入晶片。若經發現後勸導仍不改善,將可處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寵物業者須完成晶片植入後,才可買賣或轉讓他人,以落實寵物登記制度,及後續管理追蹤、違法究責。
此外,民眾不得任意販賣特定寵物。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否則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説明後,才可免除規範,並在寵物出生後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否則將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為維護寵物生存權,初審後通過“立委”蕭美琴提案,嚴禁飼主除“節育”目的外,不得給予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的手術行為,避免飼主將貓狗寵物割聲帶、剪尾巴、去爪、去牙等整型外科手術,導致動物喪失器官或與其他動物溝通互動、表達情緒能力。
另外,草案明定,飼主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在車內等密閉空間,並應讓空氣流通供其呼吸,以免發生致死意外。遇到颱風、地震等天災期間,應將寵物移置安全庇護所或室內,在危難時刻給予寵物逃生權利。
為防止馬戲團、休閒農場等業者動輒以展演動物作為觀光噱頭,施以喂食、表演、騎乘等非人道方式,或讓遊客反覆逗弄戲耍,導致動物長期驚嚇或過勞,草案並增訂,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始得經營。
對於製造黑心寵物食品業者,將增訂罰則,無論製造、加工、進口,或未配合下架、銷毀,將可重罰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佈其姓名、名稱或照片;經處罰仍未改善,還可按次處罰。通路和販賣業者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目前流浪動物進入收容處所後,經通知或公告逾12天,無人認領或認養,將進行撲殺,“立委”提案刪除現行規定,並推動“誘捕、絕育、再釋放”(TNR)計劃。但“農委會”認為,若將“流浪動物”明文入法,從寬處理,反而替飼主卸責,反對此項修法。
[責任編輯:孟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