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8 09:50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30號
現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2012年12月17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挂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挂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2006年3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2號公佈 根據2012年3月3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2年12月1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産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誌。
[責任編輯:孟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