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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住證制度改革 探索“居住證+社保”落戶

2015-01-23 14:23 來源:深圳商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昨天上午,市委市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精神,努力在“四個全面”中創造新業績的決定》及4個《近期重點工作方案》(下稱“1+4”文件)以討論稿的形式提交市委五屆二十次全會討論、審議。

  “1+4”文件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四個方面,分別對深圳今後尤其是今年的工作作出部署。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1+4”文件討論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方面,立足全面協調、提升標準、長遠發展,提出了著力推動有品質的穩定增長、打造包容發展的民生幸福城市、營造更加宜居宜業的生態環境、深入推進文化強市建設等四個方面26項重點工作。

  啟動西部和華南兩大物流園區的跨境電子商務試點

  “1+4”文件討論稿提出,深圳要強化創新驅動主引擎的作用,爭取成為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前瞻佈局未來網路實驗室、材料基因組國家實驗室等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力爭兩年新增重點實驗室等重大創新載體200家。謀劃一批事關特區長遠發展的重大項目,推動深中通道、贛深鐵路、機場第三跑道和T4航廈、深圳國際會展中心、軌道交通三期等重大項目規劃建設。實施消費新熱點培育工程,儘快啟動西部物流園區和華南物流園區等區域的跨境電子商務試點。

  努力實現“同城人、同待遇”

  “1+4”文件討論稿提出“打造包容發展的民生幸福城市”,加大力度解決住房、醫療、教育等民生重點難題,不斷完善具有深圳特色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穩步提升社會保障標準和範圍,努力實現“同城人、同待遇”。

  討論稿提出,2015年新開工保障性住房1.5萬套、竣工1.5萬套、供應1.8萬套,完成23所中小學校新改擴建,全市新增公辦普通高中學位5700個、義務教育學位2.1萬個、幼兒園學位2萬個、普惠性幼兒園100所。完善食品藥品安全管理黑名單制度,加大監督抽查工作力度,力爭2016年食品檢測接近香港標準。

  ■全面深化改革

  “1+4”文件討論稿在全面深化改革方面,提出了繼續深化政府職能轉變、推進科技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深化商事登記制度後續配套改革等17項重點改革項目。

  試點核心審批業務流程再造

  “1+4”文件討論稿提出,今年將深入推進市發改委、市經貿資訊委、市規劃國土委等試點單位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三家試點單位選擇一項核心審批業務,進行流程再造。此外,年內全面公佈市區兩級各職能部門權責清單。積極探索事權、財權、人事權相匹配的運作體系。

  試點“農地入市”解決民生領域用地難題

  在深化土地二次開發利用機制改革上,“1+4”文件討論稿提出,完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機制。推進原農村集體工業用地入市交易,試點解決安居型商品房、養老院、中小學、醫院等民生領域用地問題。創新土地整備體制機制和配套政策,推動出臺《關於徵地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和收地補償的若干規定(試行)》。建立土地整備單元規劃機制,探索土地整備增值收益分配機制,推動出臺關於片區統籌土地整備利益共用的指導意見。據悉,有關方案將在今年年中研究出臺,年內組織實施。

  建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

  深化公安專業化改革的方案將在今年4月底前出臺,年內實施。“1+4”文件討論稿提出,全面推進人員職位分類改革,科學設定警官職數和層級;建立法治化、專業化、實戰化的績效考核與職業訓練體系,與警員的職級晉陞緊密掛鉤;改革薪級工資制度和配套職業保障制度,與職業風險、工作強度、專業能力緊密掛鉤,向一線傾斜、為基層服務。

  此外,“1+4”文件討論稿提出,在檢察體制改革方面,將推進公益訴訟的特區立法;在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方面,將建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和行政訴訟敗訴案件延伸制度檢討機制。

  加快制定“深港通”實施方案

  “1+4”文件討論稿提出,要制定《前海蛇口自由貿易園區管理辦法》;加快研究制定“深港通”實施方案;研究促進深港兩地資本市場深度融合的可行路徑,論證完善方案,積極爭取在前海設立服務於兩地基金互認的統一平臺;積極推動離岸人民幣賬戶(OSA)在前海創新試點;今年12月底前發佈前海跨境金融指數;研究出臺前海資本市場參與機構和網際網路金融企業誠信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探索“居住證+社保”落戶方式

  “1+4”文件討論稿在人口管理機制改革上提出要樹立包容發展的理念,深化居住證制度改革,以居住證為載體實行“一證通”,提高居住證中基本公共服務的含金量,整合梳理涉及流動人口的權利待遇,建立與居住年限等條件掛鉤的公共服務供給機制。探索“居住證+社保”的落戶方式,積極推進資訊化推送服務,提升“積分制”辦理便利化。

  建立“無為問責”管理機制

  “1+4”文件討論稿在領導幹部提拔任用上,提出今年開展“有為激勵、無為問責”相關改革,建立全過程“無為問責”管理機制,填補批評與行政過錯責任追究之間的制度空白,防治公職人員“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問題。制定出臺問責結果與幹部考核任用相掛鉤的有關辦法,出臺《深圳市公務人員無為問責辦法(試行)》及配套制度。

[責任編輯: 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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