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張西陸)6月16日,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貫徹實施《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出,下月起農村戶籍職工個人繳費費率與城鎮職工繳費費率一致,且在廣州參保期間轉為城鎮戶籍的農民工,其未核定待遇的繳費年限也可計入城鎮職工參保費年限當中。
同時,廣州市戶籍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由其戶籍所在區(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外地戶籍失業人員可選擇在繳費地或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繳費地在廣州市,且選擇在廣州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可到本市任何一個區(縣級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並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在《條例》施行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固定工在1998年12月31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
值得提及的是,農民合同制職工在廣州參加失業保險期間轉為城鎮戶籍的,轉變戶籍前在本市累計未核定待遇的參加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城鎮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
即日起至6月25日,市民可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