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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涉眾型經濟犯罪亟待完善懲治法規

2013-11-28 11:29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記者邢東偉

  “2012年8月以來,海南省海口市檢察機關共受理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12件83人,其中,集資詐騙案1件1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4件10人,詐騙案7件72人。”近日,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的檢察員杜偉向《法制日報》記者披露了這樣一組調研數據。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近年來,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呈現多發態勢,主要表現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動;另外,在證券犯罪、合同詐騙犯罪、涉農等犯罪活動中,也有涉眾因素存在。”杜偉表示,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被害人眾多、涉案金額大,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同時,此類案件潛伏期長,涉及面廣,牽涉利益方眾多,犯罪輻射效應顯著,社會危害性巨大。

  被害人以中老年人居多

  2011年3月,海南恒宇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以在三亞灣新城購置283畝土地為由,面向全國的老客戶開展為期3個月的“融資優惠活動”。該公司當時宣稱,只吸收老客戶的資金,不吸收新客戶的資金,造成一種假像。繼而該公司謊稱,投資恒宇公司不僅收益高,而且非常安全。面對高額回報,很多出資人剛開始很謹慎,都是1萬元、2萬元地投進去。在前面幾次出資都有回報的情況下,很多人就慢慢失去了理智,出資金額越來越高,出資次數也越來越多。

  2011年10月5日,全國各地很多出資大戶來到位於海口市海涯國際大廈27A的恒宇公司,發現該公司負責人賈貴臣和譚寶會已不知去向,於是向警方報案。賈貴臣和譚寶會非法集資案很快波及全國5000多人。河南、河北等地公安機關在協助偵辦該案件時發現,2009年以來,賈貴臣、譚寶會等人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在多個省份非法集資4.9億元。2012年1月17日,公安部發出A級通緝令,兩個月後二人在海南落網。

  “類似譚寶會、賈貴臣非法集資案,涉案人數多、金額大、作案方式趨向職業化,手段多變,欺騙性強。”杜偉介紹説,他們通過取得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等,披上“合法”外衣詐騙。再如海口曾小榮等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曾小榮以代理航空公司機票、包銷航線為藉口向200余名下線非法集資1.6億元。2011年來,此類犯罪案件呈高發態勢,且大多采取類似于金字塔型的網路發展形式,通過網路宣傳或“口耳相傳”的形式在一個或多個地區(或行業)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發展蔓延速度非常快,而且涉及的領域也相當廣,涉及的行業有機票代理、房地産業、旅遊業等。

  調研顯示,此類經濟犯罪針對的是社會不特定群體,因此涉及人數眾多,範圍廣,涉及各個社會階層。特別是非法集資和傳銷案件,涉及被騙群眾動輒幾百人甚至數千人,而且被害人以收入水準較低的中老年人居多。一旦犯罪行為暴露,“崩盤”之後,犯罪嫌疑人便攜款潛逃,一些受害群眾在追討無望時,極易採取過激行為,激化矛盾,進而引發惡性群體性事件,危害社會穩定。

  監督不到位處罰力度輕

  什麼原因導致涉眾型經濟犯罪呈現多發高發態勢?

  “我國刑法對涉眾型經濟犯罪的處罰過輕,導致犯罪成本過低,刺激了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發生。”海口市檢察院公訴處副處長楊兵表示,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眾投資需求,編織各種名目,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群眾資金。對於這些新出現的犯罪現象,我國刑法規定過於粗疏,一般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中的“兜底規定”予以定罪處罰,並未充分考慮這些犯罪的涉眾因素,而涉眾因素恰恰是此類型犯罪的危害性所在。上述罪名的法定刑都比較低,無法遏制涉案金額巨大、危害嚴重的涉眾型經濟犯罪,有悖刑法的罪刑責相統一的原則。

  據介紹,在曾小榮案中,該案被告人林濤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本人供認非法集資高達1.2億元(因部分被害人未報案等問題,審查認定的數額為5000余萬元),且損失大多數無法追回,但刑法對其量刑在3至10年之間,遠遠達不到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另外,刑法典對相關經濟犯罪立法語言的含糊性,不僅使得相關經濟犯罪與一般經濟違法行為難以區分,而且導致相關犯罪行為與合法行為的界限也變得模糊不清,使得辦案部門陷入兩難境地。如刑法對作為涉眾型經濟犯罪典型形式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僅初步規定了該罪的四個特徵:非法性、利誘性、公開性、社會性。非法性、利誘性相對易於理解,但何為公開性特徵、何為社會性特徵,仍未作出明確界定,難以實際操作。如果公開性特徵為該解釋列舉的“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或與之宣傳作用相當的公開宣傳途徑,那麼,現實案件中大量存在的“口耳相傳”的人傳人現象,是否能夠納入到“公開性”特徵中,現階段仍屬於模糊地帶。

  該調研還發現,主管部門監督缺位、社會防控措施不健全也是涉眾型犯罪多發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新舊體制交替過程中,各种經濟關係出現劇烈的衝突,加上市場經濟的自發性與盲目性,必然會導致大量的經濟行為失范。管理上的疏漏為涉眾型經濟犯罪開了方便之門,主要體現在行政、經濟和人口等管理上的漏洞。例如,因為人口管理的漏洞,一些傳銷組織、電信詐騙組織通常租房隱藏于居民小區內作案。

  “被害人法律意識淡薄,風險意識、防範意識不強,貪圖小利,也是涉眾型經濟犯罪層出不窮的一個重要原因。”楊兵表示,只要有基本正常投資理念的成年人,都很容易識破非法集資高利息的欺騙性。然而有些人幻想不勞而獲,不法分子描畫的坐地收錢、旱澇保收的所謂投資方式迎合了被害人的這種心理,使得不少人上當受騙。

  完善法規建立聯動機制

  記者了解到,我國刑法並未明文規定“涉眾型經濟犯罪”這一罪名。2006年11月23日,在公安部召開的涉眾型經濟犯罪專題新聞發佈會上,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首次提出了此概念。隨著此類案件的偵辦、審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深入,檢察院和法院也逐步接受了這一概念。一般認為,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行為人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為了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法規和刑事法律,侵害不特定多數被害人的經濟利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一類犯罪的統稱。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動。另外,在證券犯罪、合同詐騙犯罪、涉農等犯罪活動中,也有涉眾因素存在。

  “從立法角度上看,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罪名和處罰規定亟待完善。”海南大學法學院童偉華表示,應通過深入開展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調研、專項課題研究等多種形式的科研活動,重點找出辦案實踐中發現的法理和司法程式方面存在的問題,爭取儘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促進懲治涉眾型經濟犯罪配套法規的完善。同時,研究刑法與相關經濟法規的銜接,明確涉眾型經濟犯罪的追訴標準,明確經濟犯罪與一般行政違法、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的界限,以便於今後在類案中普遍適用。

  海口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振生建議,在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專項行動公檢法三機關聯席會議機制的基礎上,建立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金融系統、工商系統、稅務系統等社會力量的聯動機制,逐步形成完整的偵查、起訴、社會監督、防範體系,建立預防和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部門間協作長效機制。

  本報海口11月27日電  

  (製圖/高岳)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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