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許昌、鄭州市民相繼在微信朋友圈中稱“被坑了”,明明是奔著宣傳的海洋館“大型展示窗”去的,現場卻是“滿地魚缸”。律師表示,涉事“海洋館”主辦方前期誇大宣傳涉嫌商業欺詐。
“海洋館”原是“滿地魚缸”
近日,一條《鄭東新區新開了一家海洋館,開業期間門票免費送!送!送!》的微信推文,在鄭州市民的朋友圈裏頻頻“刷屏”,文章聲稱,只要轉發朋友圈並寫上“我要去海洋館玩”,就可免費領取一張門票,每天僅限前500名,先到先得。未得到贈票的市民,就需要花費40元購買門票。
4月8日,“海洋館”開業當天,不少鄭州市民大呼“上當”:所謂的“海洋館”,不過是臨時租用了建業5D生活館的場地,裏面則是一些魚缸。眾多網友吐槽:“有這閒錢還不如去花鳥魚市場逛逛。”
據記者調查,展館內部是一個半迴環式的走廊,稀疏排列著兩排共10多個直徑50釐米、一米多高的圓柱形或扁圓形魚缸。
隨後不少消費者抱怨“被坑”,微信朋友圈裏又盛傳起了《海洋館免門票騙了許昌騙鄭州?這次安陽會不會被騙?》《我的天吶!傳説鄭東新區新開的海洋館真相竟然是這樣》等文章。4月9日,涉事“海洋館”開業一天半便停業。
在建業5D生活館大廳一樓商業部,記者看到一份落款為建業5D生活館的“關於海洋生物展停業”的公告。該公告稱:玉林市智聯展覽展示有限公司使用我司場地開展海洋生物展覽活動,因活動期間宣傳不當及活動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我司于9日勒令其停業,原定展覽到4月16日的時間,調整到4月9日結束,後期不再恢復營業。
類似“套路”多地出現
這個被網友質疑的展出,其主辦方是“玉林市智聯展覽展示有限公司”。據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顯示,該公司成立於2015年12月,位於廣西玉林市,主要經營展覽展示服務、禮儀、婚慶、會務策劃等。
今年3月初,廣西就有媒體曝出當地出現過類似新聞,同樣是通過“轉發朋友圈免費領門票”方式,吸引市民把誇大宣傳的推文轉發到朋友圈,到頭來同樣是“滿地魚缸”。
記者發現,今年清明節期間,河南許昌市民剛剛遭遇類似事件,在不少許昌市民還未從氣憤中回過神,在鄭州這一幕再次上演,同樣是群情激憤。不禁令人發問:在微信朋友圈誇大宣傳,是主辦者無意為之,還是惡意欺詐?
記者撥打鄭州涉事“海洋館”微信推文中留下的兩個手機號,均無人接聽;撥打許昌涉事“海洋館”微信推文中留下的手機號,問及相關情況時,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男性氣憤地表示“不知情”並挂斷。記者隨後再次撥打,該手機已關機。
網友評論説:舉辦“海洋館”展覽,河南許昌是4月2日至4日,鄭州是4月8日至16日,宣傳圖片和行銷手法雷同,現場佈置相差無幾,每次僅展出幾天,完全是“騙完就跑”的節奏。記者向許昌市委宣傳部核實得知,鄭州出現的“海洋館”和許昌出現的“海洋館”是同一家公司所為。
據了解,涉事“海洋館”主要是通過微信公眾號推廣,通過免費送票,發佈“奇幻”的海洋生物圖片等吸引人轉發推文,短短幾天就“刷爆”朋友圈。
記者聯繫騰訊微信團隊有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微信平臺堅決打擊各類惡意行銷的行為,在微信平臺的運營規範當中,也明確提出對於違規廣告的處理態度。當然,微信作為一個平臺,也不得不承認沒有能力去核實這類活動的真實性,用戶一旦遇到虛假廣告資訊,可以第一時間向工商管理部門反映情況,也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微信官方會全力配合調查。用戶也可以通過公眾號文章頁面右下角投訴入口,審核團隊根據用戶反饋進行處理,刪除違規文章,封禁帳號功能,情節嚴重的封禁帳號。
該負責人還表示,記者所反饋的幾篇文章已經刪除,微信平臺對此類資訊絕不姑息。
針對涉事“海洋館”被勒令停業一事,建業5D生活館物業處工作人員稱,“我們也是受騙者,對方只是暫時租用了生活館的場地。”
律師:誇大宣傳涉嫌商業欺詐
在建業5D生活館大廳一樓貼著一封“致歉信”,落款時間為4月7日,落款單位為玉林市智聯展覽展示有限公司,主要內容為:“我司在建業5D生活館二樓開展的海洋生物展覽非海洋館性質,此次展覽的幾十種海洋生物是以水族館魚缸形式展示,為臨時性展出”,“針對前期宣傳給廣大市民帶來的困惑和誤解,我司表示歉意。”
針對涉事“海洋館”的行為,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律師魏德強説,涉事“海洋館”主辦方前期誇大宣傳涉嫌商業欺詐,應退回被誇大宣傳誤導的消費者的票款,如果不退且金額較大就涉嫌構成詐騙罪。
對個別微信公眾號發佈誇大宣傳推文的行為,魏德強指出,微信公眾號的發佈行為有兩種,若明知虛假資訊而發佈,則構成商業欺詐的共犯,否則,不構成欺詐,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展覽會的舉辦一般涉及面比較廣,應該由舉辦者提前向工商管理部門申報,未經申報批准的,都應是非法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處理。”魏德強説。
騰訊微信團隊負責人説,微信的帳號主體是平移工商部門的註冊登記資料,都是公開有效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重點治理,微信也會全力配合。
此外,有專家建議,個人不要盲目在朋友圈、微博等轉發廣告。201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了《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將廣告主的範圍擴大到自然人,個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轉發廣告也要擔責。一旦成為廣告的發佈者,就要依法承擔廣告法所規定的預先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等義務。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