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又一次被列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稱“住建部”)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務的重點,《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的草案稿(下稱“草案稿”)在馬年伊始再次“爽約”。2012年、2013年兩年,住建部均提出在當年度內完成“草案稿”的修訂工作,並上報國務院法制辦。不過,受制于強制繳存、擴大繳存面、用途監管等方面的利益糾葛,致使住房公積金“修法”連續兩年未能如期完成。(《中國經營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出臺難,有各種各樣原因。但是就民眾的普遍感受來説,此項制度如今已成了負效應大於正效應的“濟富不濟貧”制度。
一是享受起點不公平。規定按工資比例繳納,工資越高者享受補貼越多。而低收入者公積金少補貼就少,也無力買房,基本上用不上公積金。再加上民營企業就業者佔比很大,以及沒有單位的自由職業者大量出現,所以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率日益下降。在解決民眾住房的問題上,住房公積金制度只是加劇了“強者恒強,弱者恒弱”。
二是制度缺乏剛性。在基層社會,住房公積金除了公務員、事業單位和國企,不少百姓甚至都沒聽説過這項制度。還有的企業只扣個人部分,單位卻一分錢也不交,卻從來不見哪個執法者來強制繳納。而一些壟斷型企業,卻以高於規定的比例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以此方式逃稅,來規避社會責任。
三是管理不透明,支取太困難。前幾年的上海公積金大案,已經給世人敲響了警鐘。公積金管理本身需要費用,公積金的貶值問題又要讓人擔心。而且按照規定,提取屬於自己的公積金時門檻多多,最需要時卻往往指望不上。
總之,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難”並未因這一制度而緩解,表明這項制度的作用並不突出。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確實為一些人解決了一定困難。但由於制度設計存在先天不足,不能適應快速變化的社會,客觀上形成了負面效應大於正面效應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對住房公積金做出改革。
改革的方向,應該致力於兩個方面:一是堅定不移地堅持公平原則。為了確保更公平,筆者認為有必要像“三險”那樣,強制推行“個人和單位共同繳納”,並納入社會統籌。即:不管什麼類型的單位,都要統一定時、按員工人數和規定比例,向政府繳納住房公積金,再由政府集納起來,在打破身份界限的前提下,為法定民眾開辦住房公積金賬戶。用統籌的力量,人為拉平公積金的享受起點;二是公積金管理要更透明,提取使用更方便。要做到個人賬戶對本人公開,即使用這筆錢買不起房,也要讓本人能看到自己賬戶裏有多少錢,並通過擴大使用範圍,提取更方便,使每個賬戶都活起來。
儘早讓住房公積金走出“濟富不濟貧”的狀態,未必是因為缺少辦法。如果政策制定者能夠跳出既得利益,站在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立場上,這項被詬病多年的政策,恐怕早就進行改革,受到百姓歡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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