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普爾企業評級資深董事盧文正
3月27日,標準普爾企業評級資深董事盧文正,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超日所在的太陽能行業是風險非常高的行業。據盧文正介紹,標準普爾曾給光伏企業保利協鑫、賽維做過評級,他們如果在海外發債,個人投資者是不能直接購買的。
中信建投“身兼兩職”
新京報:由於未能徵集到足夠多的委託,超日的債券持有人會議延期了,你對這件事怎麼看?
盧文正:在超日債的投資者中,有不少都屬於中小散戶,這些個人投資者通常不了解違約處置程式,使得他們很難達成集體協議,針對違約公司採取行動。
在美國等相對成熟的市場上,相關法律條文會對投資人資質做出很多要求。如果一個債券的評級為非投資級,個人投資者通常是被限制參與的。所謂非投資級,一般來説是指評級在BBB-以下的産品。
超日所在的太陽能行業是風險非常高的行業,因為光伏産品的價格波動非常大,而且成本決定於多晶硅、電力等公司無法控制的成本。
標準普爾目前並沒有參與中國國內評級市場,但此前一些國內光伏企業準備在國外發債時,我們也做過評級。我們2011年給保利協鑫公司主體的評級是BB+,給賽維的評級是B+,這樣的評級都屬於非投資級別。他們如果在海外發債,個人投資者是不能直接購買的,只能通過購買相關基金等産品間接進行投資。
新京報:有投資者和律師提出,中信建投既是債券的保薦人,又是債券的受託管理人,可能會出現利益衝突,你怎麼看?
盧文正:在海外,債券的承銷商和受託管理人,一般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實體,受託管理人通常是一個信託機構。有時可能會出現,承銷商是某個投行,而受託管理人是投行下屬的另一家信託公司,但即便如此,公司內部也會有“防火牆”來保證各自業務的獨立性。
此次超日債的事件中,並不是説中信建投做錯了什麼。而是中信建投本身既是債權的承銷商,另一方面又是受託管理人,這樣的雙重身份可能會出現利益衝突。
首先作為承銷商,中信建投代表的是債權發行人的利益,並且從發行人那裏獲得佣金;作為受託管理人,中信建投又代表的是債權持有人的利益,而此次超日債中,債券持有人和發行人之間利益顯然是不一致的。仲介機構身兼兩職,如何平衡兩方面的利益,是一道難題。
超日債缺乏交叉違約條款
新京報:作為中國債券市場的首個“實質性違約”,超日債事件是否反映出一些制度性的缺失?
盧文正:超日太陽能的違約凸顯出中國國內債券市場一些不夠成熟的特點,包括缺乏財務限制性條款和交叉違約條款等債權人保護措施,文件資料不夠嚴謹,以及違約處置程式未經過測試等等。例如,由於債券的財務限制性條款有限,當在公司財務狀況變弱的情況下,債券持有人通常不能限制公司增加債務或進行大規模並購。
新京報:什麼是交叉違約條款?
盧文正:超日公司目前雖然只是沒有付利息,但實際上,在此之前公司的很多銀行貸款已經違約,公司的不少賬戶也已經被封存了,超日公司的情況已經很糟糕了。
根據相關報道,超日太陽能在3月7日不能按期支付債券利息之前,就曾對銀行貸款違約。但是由於缺乏交叉違約條款,債券持有人在3月7日前沒有途徑要求提前償付。
不僅如此,當超日債這次付息違約的時候,如果有提前償付的條款,債權人或許可以提前拿到本金,而不是像現在這樣,超日債權人眼看著違約,卻無法啟動提前償付的要求,一定要等到5年期限結束才能拿回本金,對於投資者來説風險是很大的。
新京報:你説的文件資料不夠嚴謹是指什麼?
盧文正:我仔細地讀了超日債發行時的條文,債券文件中有關備用流動性工具存在的聲明可能産生誤導。
在超日太陽能案例中,該公司稱其擁有8億元(約合1.3億美元)的流動性額度,但是文件中並未説明該額度是否為合同約定的承諾額度,債券文件中也未明確説明流動性工具的條款和條件。這使得債券持有人難以評估流動性工具的可靠性。
如果這個條款並不是一個合同約定的承諾的話,也許發行利率就不是現在這樣了。投資人通常是要根據具體的條文進行風險定價的。
新京報記者 鄭道森 北京報道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