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貨貴金屬交易因其低門檻、資金杠桿較高贏得不少投資人青睞,但其是把雙刃劍。去年,投資人張斌在短短3個月內,被強行平倉7次,總計損失40余萬元,而通過官司得到的補償卻只有區區2萬多元。
事件經過:七次強平損失40余萬
2013年3月13日,張斌在位於廣州市天河區一家貴金屬有限公司開設賬戶進行白銀現貨交易。
根據《客戶協議書》,要求投資人履約準備金(即保證金)不得低於現貨總價值的8%;在交易中需保持賬戶風險率等於或者大於100%,若低於這一要求,必須追加交易準備金或者減少持倉;此外,當賬戶風險率低於50%時,b公司則將申請人的剩餘持倉進行全部強行轉讓。持倉風險率的計算方法為,客戶賬戶凈值÷履約準備金×100%。
去年3月13日至4月2日期間,張斌的賬戶交易正常,然而,就在去年的4月至6月,張斌的賬戶被強行平倉7次。張斌認為,前述公司利用其掌控交易平臺的優勢,違反約定、強行平倉,導致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449190.63元,應由b公司進行賠償。
經查明,7次被平倉中,張斌對其中6次交易過程中風險率低於50%沒有異議。然而爭論焦點就在於,這6次平倉,前述公司是在從未通過電話或短信等任何提示的情況下進行的。其次,該公司設定的入金時間為每天上午9:00至下午4:00,而以上6次被強行平倉的時間均發生在不可入金的時間段內。從這兩點來看,張斌認為這些行為是違約的。其次,張斌認為,在與公司相關人員交涉過程中,曾被誘導,從此前的做多白銀改為做空白銀,從而在大方向判斷錯誤,造成損失。
仲裁裁決:6次強平並未違規
張斌參與的貴金屬現貨電子交易業務具有高投機性和高風險性,其中《風險揭示書》明確了追加保證金的通知並非是前述公司的義務。作為一種網上電子交易,客戶購買了某種産品,其應當自行關注相關的交易資訊和風險率,在風險率低於50%的情況下,進行的6次強行平倉行為,符合協議約定,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張斌表示,前述公司存在誘導行為,仲裁庭認為,首先,張斌對其主張沒有向仲裁庭提供證據證明,缺乏證據支援。即使張斌曾就交易方向等問題與前述公司的員工交換過意見,也不代表存在誘導行為,根據《協議書》第十三條的約定,前述公司及工作人員“對交易市場的判斷和操作建議僅供參考,向投資人作出獲利或不遭受損失的擔保或承諾均屬違反交易中心規定的行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投資人據此進行交易産生的虧損由乙方自己承擔”。張斌的該項主張也缺乏合同依據,而且,張斌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有能力判斷分析相關資訊,其必須對自己有效的民事行為負責,因此,仲裁庭對其抗辯不予採納。
對於4月3日淩晨4時許的強平行為,不符合合同約定。根據認定,“4月2日交易日結算後”應當是至3日6:00之後。因此,此次強行平倉,為張斌帶來的經濟損失23040.26元,應由該貴金屬公司予以賠償。 據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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