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夜間,光大證券發佈公告稱,其2014年 3 月 4 日收到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4]20 號),該案已調查、審理終結。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 215 萬元,並處以 430 萬元罰款;對相關保薦代表人李瑞瑜、水潤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 萬元罰款。
據悉,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天豐節能項目于2013年11月22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3]40-2號)。(孫 曼)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