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昨天發佈了《關於修改的決定》、《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以及證監會關於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的公告等7項配套規則。
證監會表示,配套規則的發佈,標誌著新三板擴至全國正式啟動,凡是在境內註冊的、符合掛牌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經主辦券商推薦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不再受高新園區的地域範圍限制。
解決股東超200上市問題
在我國改革開放和股份制企業探索的歷史演進過程中逐步形成了大量股東人數已經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這些公司具有特殊的時代背景和法律政策環境,類型多樣,情況不一。因此,為了推動這類公司規範後依法進入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證監會制定了《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將200人公司問題的解決與證監會現有行政許可項目結合,在審核標準上提出要求。提出申請的公司,應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不違反當時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股權結構清晰;經營規範;公司治理與資訊披露制度健全。
股份確權數量應達到80%
按照規定,申請IPO的公司,股份確權數量應當達到90%,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股份確權數量應達到80%。股份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持股、職工持股會持股、委託持股、信託持股等股份代持關係,或者以“持股平臺”間接持股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的,應當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並依法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式。
制定4個信披配套文件
按照適度披露、客觀披露和彈性披露的原則,證監會制定了《公開轉讓説明書》、《公開轉讓股票申請文件》、《定向發行説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等4個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明確了公開轉讓説明書、定向發行説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的披露要求,以及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要求,在滿足投資者基本需求的基礎上,突出重點資訊的披露要求,強調客觀資訊的披露,盡可能降低公司納入監管的成本,並設置一些自願性要求,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進行選擇。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7項配套規則,主要是適用於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股票掛牌公開轉讓、定向發行證券等情形。對於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股票掛牌公開轉讓、定向發行證券等情形,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將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佈。
下一步,證監會將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建設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工作中逐步積累經驗、探索創新,不斷完善各項制度安排,以便進一步適應企業和投資者的需要,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準,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責任編輯: 吳曉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