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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分手費”不受保護

2013-12-04 09:25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京華時報訊(記者孫思婭)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就民間債務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召開新聞通報會,通過“分手費”、“買官錢”等7個民間債務糾紛的典型案件提醒市民,借條、匯款憑證等證據一定要留存,而借條上所寫的“青春損失費”“賭債”等都不受法律保護。

  市一中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發現,大量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人僅能提供雙方轉賬憑證,但無法提供雙方具有借貸意思表示的書面證據——借條;或者雖然有借條,但在借款數額、還款數額等相關事實上表述不明確,使法院難以認定雙方借貸關係的存在。

  同時,案件審理中很多借款人為了躲避、拖延債務,往往拒不應訴或下落不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還經常出現原被告“手拉手”虛假訴訟,一方依據借條起訴還款,另一方認可借款事實,迅速騙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從而規避法律、逃避債務或轉移財産。

  此外,民間借貸案件的一個新特點是,民間借貸與“賭債”、“情債”、經濟犯罪等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相交織。在有些案件中,當事人雖提交了借條、欠條,卻係買官錢、分手費、青春損失費、忠誠承諾、籌碼費等不同形式的“情債”、“賭債”。此類案件基本都屬於不受法律保護的範圍。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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