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即將提交市人大審議的《關於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草案)》 (下稱《草案》)近日亮相,其內容相較其他省區市同類法規,最大的亮點是首設改革“責任豁免”條款。
《草案》中的該條款稱,為依法保障改革創新,寬容失敗,“對依照決定規定程式決策、實施改革創新,而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且未牟取私利的,在政府政績考核中對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做負面評價,不予追究行政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對此,我們認為,上海的這一新規不僅有利於鼓勵大膽改革創新,而且其本身,就是一次大膽探索、先行先試的改革創新。
改革創新需要“寬”,因為究其本質而言,改革創新就是一個創新主體不斷試錯,以及選擇機制不斷對其施加限制的互動過程,而且這個過程中,創新主體所需面對與適應的選擇機制本身也在持續動態變化中。
回顧中國改革歷程,極為清晰可見的一條脈絡是,凡是改革相對大步前行之際,往往正是改革氣候趨向寬鬆之時。如1992年,鄧小平在南巡講話中明確指出,“不冒點風險,辦什麼事情都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萬無一失,誰敢説這樣的話?”
改革不可能萬無一失,這是人盡皆知的常識,但其落至實處,卻可能産生不同的效應。如果政府部門通過改革創新,如願成功地解決了發展中遇到的部分問題與矛盾,取得了預想的經濟、社會和政治收益,此次創新便會得到自我強化與完善,最初面臨的多樣性和不確定性就會消失,政府部門創新的方向就會被“鎖定”。而這種“鎖定”在一定時期內有可能會為後續創新提供動力;但也有可能,這種“鎖定”在更廣闊的範圍內,反而成為阻礙創新持續性的桎梏,因為前一次成功創新所形成的與之相配套的行政運作系統或模式,往往會對後續創新造成較高的轉換成本。
這也正是為什麼存量改革階段改革愈發艱難的原因所在。中國的特殊性還在於,一方面,無論從歷史傳統還是從現實生活看,政府和公共權力部門的改革創新在中國社會發展中所起的作用,遠比西方社會重要得多;另一方面,中國事實上的官員委任制,以及相對封閉的決策體制,使得官員較少受到政策相對者的制約,其行為依據更多地視乎上級對其績效的判斷。
政府改革如此重要,但政府績效又是極其複雜而多維。這種情況下,倘若沒有一種較為切實可行的制度保障下的寬鬆環境,同為理性經濟人的下級政府官員在患得患失心理支配下,很容易傾向於採取不改革的求穩策略而無意于追求社會效用更優的制度安排。上海的“責任豁免”切合改革創新的真義。中國下一步的發展,正需要這種對改革更寬鬆,對改革者更寬容,甚至對失敗了的改革和改革者也更寬厚的制度保障與社會氛圍。特約評論員 葛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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