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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記者盤點案例
超市侵權—案例
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臺後,京城出現了一批要求10倍賠償的案例,但大都因不能證明對身體有損害,或者因為是所謂的“職業打假人”而敗訴。2014年3月15日,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最高法《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實施後,維權出現改觀。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10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
日前,京華時報記者梳理了本市中院關於消費者因食品安全問題向超市索賠,並獲得10倍賠償的相關案例,發現出售過期商品和商品外包裝標注不準確是10倍賠償較多的“重災區”。
本版采寫京華時報記者楊鳳臨裴曉蘭
銷售過期啤酒華聯超市被判退一賠十
閻先生起訴稱,2013年8月23日,他于華聯超市購買了弗倫斯堡桶裝金啤酒一罐,付款288元。該商品生産日期為2012年8月10日,保質期至2013年8月10日,為過期食品。閻先生認為,華聯超市公開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過期食品,理應依法退一賠十。他起訴要求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退還購物款288元,支付賠償金2880元。
華聯超市答辯稱,閻先生未就此事與華聯超市協商解決,係惡意以此行為騙取財物。華聯超市的確銷售弗倫斯堡桶裝金啤酒,但該類商品屬於非特定物,各大商場均有售,不能確定閻先生提供的啤酒係華聯超市銷售。
西城法院認為,閻先生提交購物小票、弗倫斯堡啤酒的酒桶,其商品名稱、數量等資訊與他的陳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其在華聯超市購買了涉案啤酒,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弗倫斯堡啤酒保質期截至2013年8月10日,而閻先生於2013年8月23日在華聯超市購得該啤酒。華聯超市銷售過期食品,已構成根本違約。閻先生要求退還其購物款288元並支付購物款10倍的賠償金具備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閻先生因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而提起訴訟索要賠償,屬於行使法定權利,且法律並未對消費者的主觀購物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對華聯超市的抗辯不予採信。
法院一審判決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退還閻先生貨款288元,支付閻先生賠償款2880元。
華聯超市上訴後,被市二中院終審駁回。
奶茶標注不規範永輝超市被判退一賠十
2013年6月29日,殷先生在永輝超市小紅門店購買了450毫升蘭博基尼瑪琪朵奶茶14瓶、450毫升蘭博基尼摩卡咖啡飲料25瓶,兩種飲料共計花費了214.5元。
此後,殷先生發現,這兩種飲料都沒有按照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28050-2011的規定,對“反式脂肪(酸)”的含量進行標注,於是向工商部門進行了舉報。
殷先生舉報後,大興工商分局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載明,永輝超市銷售的上述兩種産品,配料表中均標示配料中含有“氫化植物油”的成分,但未依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第4.4的規定在産品營養成分表內標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規定,屬於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
此後,殷先生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北京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大興分公司退還貨款214.5元,並10倍賠償貨款2145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永輝超市銷售的兩種飲料被大興工商分局予以行政處罰。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判決永輝超市向殷先生退還214.5元並支付10倍賠償2145元。
永輝超市不服,上訴稱食品標簽就是為了均衡營養促進健康,就是一個技術指導,並認為當地工商部門沒有進行合理指導造成標簽有瑕疵,和食品安全無關。
市二中院認為,涉案兩種食品標簽並未作出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違反了對於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的要求,即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受訪者:市一中院民四庭法官耿瑗,專門辦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
留存購物小票非常關鍵
京華時報:10倍賠償是什麼時候提出來的?
耿瑗:《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實施,依據該法第96條的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該法出臺後,索要10倍賠償的案件明顯增多。
京華時報:10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在什麼情況下能得到支援?
耿瑗:2009年《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的訴訟主張要想得到支援,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事實要件,即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二是損害要件,消費者受到人身、財産或其他損害;三是主體要件,即賠償主張只能向有關食品的生産者或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銷售者提出。2014年1月,最高法發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並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後,“消費者受到人身、財産或其他損害”這一條件被取消。
京華時報:消費者應當要求誰來支付價款的10倍賠償金?
耿瑗:消費者可以選擇向食品生産者或食品銷售者提出賠償主張。區別在於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銷售者可以通過證明自己盡到了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來免予承擔賠償責任,但食品生産者則不存在這樣的免責事由。
京華時報:消費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耿瑗:一是應當妥善保管購物小票和發票,作為買賣關係的證明。二是即使無法通過《食品安全法》獲得10倍賠償,消費者仍然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比如,在食品包裝或説明書對食品功能做虛假宣傳的,消費者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受誤導購買為由要求撤銷合同;比如,銷售依法經有關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食品的,消費者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要求退貨;再比如,銷售假冒偽劣産品構成欺詐的,消費者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要求食品銷售者支付賠償。
京華時報:生産者和銷售者如何避免承擔責任?
耿瑗:食品生産者應當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食品安全、品質、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得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銷售者在採購食品時應當通過正規合法的渠道進貨,保留完整的進貨憑證、嚴格審查供貨商的資質,必要時對所售食品進行品質檢測或要求供貨商提供品質檢測報告,確保對所購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
一年來“職業打假”明顯增加
京華時報:“職業打假”現象怎麼處理?
耿瑗:實踐中,確實存在個別當事人多次、多處、大量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然後對該食品的不同銷售者或同一銷售者的不同門店集中提起訴訟的職業打假現象。在2014年3月15日之前,法院並不支援職業打假人的訴訟請求,因為他們不符合消費者的身份。最高法《規定》施行後,職業打假人也可以主張10倍賠償。這對於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
京華時報:“知假買假”照樣索賠後,職業打假人的數量是否有變化?
耿瑗:實踐中,“職業打假人”是我們老百姓的一個俗稱,法律上並沒有相關定義,所以法官們在審判中很難界定維權主體是消費者還是職業打假人,只是有些典型的消費者,在此類訴訟中出現次數比較多,我們就懷疑他可能是職業打假人,所以職業打假人的具體數量無法精確統計。司法解釋規定“知假買假”照樣可以索賠以後,從近一年來一中院以及其所管轄的法院受理的10倍賠償案件來看,案件數量明顯增加,除了消費者維權意識增強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老的職業打假人提起的訴訟明顯增多,同時出現了相當一部分新的職業打假人。
[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