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發改委網站21日刊登的消息,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家發改委決定從即日起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6年發佈的《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根據1996年國務院197號令《食鹽專營辦法》制定的。根據這個辦法,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食鹽生産許可證、食鹽批發許可證和食鹽準運證等三類,許可證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産、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發改委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食鹽專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監督管理工作。辦法規定,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産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産企業不得生産食鹽;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運輸食鹽需持有國家發改委統一核發的食鹽準運證。(記者朱劍紅)
中國鹽業總公司21日在其官網刊登説明稱,《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廢止不等於廢止食鹽專營。
中國鹽業總公司稱,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的依據是《食鹽專營辦法》,由國務院發佈,為國家法規。而《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廢止該辦法並不是廢除食鹽專營。部分媒體將此理解為食鹽專營廢止,實屬誤讀。
中國鹽業總公司介紹,2008年,國家鹽業管理職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整到工業與資訊化部,對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相應移交。新一屆中央政府組建後,國務院推動各級政府簡政放權,工業與資訊化部已將其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權相繼下放省級管理。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主體已經發生變更。在此背景下,應工業與資訊化部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宣佈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記者左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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