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車輛行駛在城市道路上,難免會有追尾、擦挂的事情發生。然而在重慶市一男子1年多內竟發生了36起交通事故,而且事故發生過程如出一轍:自己駕駛小轎車故意撞擊前方變道車輛。
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詐騙案件,被告人熊某被認定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2014年10月29日9時左右,家住重慶市南岸區的楊先生駕駛紅色本田理念小轎車下班回家。當車子行經重慶市九龍坡區荒溝附近的加油站時,由於前方道路整修的原因兩道並成一道,道路變得狹窄而擁擠。
楊先生從後視鏡裏看了看後面行駛的車輛,目測熊某駕駛的後車離自己大約還有30米左右,經驗告訴楊先生這是安全距離。隨後,他便打著左轉向燈並開始慢慢向左變道,誰料此時遠處熊某的車子絲毫沒有減速,接著便與楊先生的車子發生了擦挂。
事故發生後,楊先生一邊報警,一邊拍照固定證據,兩人一起到當地的石坪橋交巡警大隊處理。責任認定結果是楊先生壓線變道,應負全責。
不久之後,保險員到場並對熊某的小轎車進行定損,定損金額為1200元。為儘快處理完這場事故趕回家,楊先生便當場支付了熊某1200元現金。
令人想不到的是,這一看似簡單的交通事故,卻是熊某精心策劃、自導自演的故意“碰瓷”騙局中的一起。直到一年後,這場騙局才得以真相大白。
説到這起“碰瓷索賠案”,最早發現其中端倪的還是保險公司。
在理賠時,保險公司發現,從2014年6月到2015年7月,在重慶多個主城區的道路上,發生數十起變道車被直行車撞上的交通事故,且該直行車均指向同一輛長安逸動牌小轎車。
覺得事有蹊蹺,2015年7月,重慶保險業反保險欺詐中心向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分局經偵支隊報案。2015年10月14日16時許,民警在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門口的交巡警平臺,將正在處理事故的犯罪嫌疑人熊某抓獲。在證據面前,熊某交代了其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並通過保險理賠獲利的不法事實。
“在與其他車輛發生正常交通事故後,我發現保險公司每次估價的維修費高於我實際發生的修理費用,這樣的情況發生三四次之後,我就産生通過這種‘碰瓷’的方式來賺錢的念頭。”2015年10月16日,在渝北區看守所的提訊室裏,犯罪嫌疑人熊某交代了作案緣由。
2016年5月23日,渝北區人民檢察院向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主城區主幹道上故意製造大量交通事故,其採用的駕車加速或不減速並撞向正在變更車道的其他車輛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擊的車輛失去控制,進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或財産安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熊某多次駕駛長安牌逸動型轎車,在重慶市渝北區、渝中區、九龍坡區、南岸區、江北區、沙坪壩區等主幹道上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熊某發現前車變更車道時,採取加速或不減速的方式撞向前車,造成前車應負事故全責的假像,繼而使前方車輛駕駛員賠償車輛修理費。
通過這種方式,熊某先後製造對方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36起,造成多家保險公司支付理賠金94000余元,熊某從中非法獲得理賠金共計46000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公司理賠金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且是在車流量較大的城區主幹道上,不僅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還嚴重侵犯保險公司的財産性權利,可酌情從重處罰。
關於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熊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見,承辦法官指出,被告人熊某以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實現其騙取保險理賠金的目的,且數額巨大,擇一重罪處罰,故應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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