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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統一接入管理手機打車軟體

2014-07-18 14:14 來源:人民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7月17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發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促進手機軟體召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有序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關於促進手機軟體召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有序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交通運輸部綜合多方建議提出了規範打車應用發展的多項指導意見和規定。

  《通知》的出臺,意味著國家首次在部委規章層面確立了打車軟體的合法地位,確立了將打車軟體納入統一電召平臺,訂單全部備案,但政府只監管不調度的“北京模式”。《通知》支援企業研發推廣車載終端設備,稱“對於當前出租汽車車載終端設備功能及配置條件相對落後、不能保障手機軟體召車服務高品質高效率運作的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快推動出租汽車車載終端設備的升級改造,並鼓勵支援市場各方研發推廣適應手機軟體召車等各種電召服務方式發展的高性能車載終端設備。”

  《通知》一方面肯定了打車應用能為乘客提供高效便利的出行服務,另一方面也認為人工電話召車能夠為不使用手機軟體召車的乘客提供基本電召服務,可有效保障群眾公平享有便利出行服務。在“意見稿”中備受爭議的“手機軟體召車將通過統一的城市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運轉,然後推送至統一車載終端播報”建議,在最終通知中表述做了調整。

  《通知》相關內容顯示,“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的統一接入和管理,逐步實現各類出租汽車電召需求資訊通過統一的城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平臺運轉、全過程記錄和播報,播報時並應明確召車需求資訊的來源渠道。手機軟體召車需求資訊可在城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平臺運轉後推送至駕駛員手機終端播報,但平臺運轉不得影響手機召車軟體的正當功能及良性競爭。”

  《通知》中為打車應用設定的新規還包括以下幾條:

  1,加快實現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共用。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通過資訊同步等技術手段,逐步實現對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的完整記錄、及時跟蹤和全過程監管。

  2,嚴格駕駛員終端軟體發放與使用管理。出租汽車駕駛員取得駕駛員終端軟體使用許可權後,不得轉讓或者租借給他人使用,丟失或更換手機時應當及時登出或更新服務賬戶資訊。在手機軟體召車服務過程中,應對駕駛員終端軟體衛星定位系統地理位置與對應的出租汽車車載終端地理位置進行比對,確認經緯度位置基本重合後方可推送即時召車訂單資訊。

  3,保障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安全規範。出租汽車駕駛員行車過程中不得接打和使用手機。鼓勵研發使用符合安全規定、方便駕駛員操作的新型應答接單硬體設施設備。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接單即時召車業務成功後,應當按照規定開啟電召服務標誌或暫停運營標誌,並準時到達約定地點。逐步實現即時召車需求資訊只能向空載出租汽車推送和播報,同時有效防止使用手機召車軟體發佈不良資訊等行為。

  4,補貼需提前10日與相關部門溝通,提前5日向社會公佈。實行市場獎勵計劃應當提前10日與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溝通,並提前5日向社會公佈獎勵計劃實施標準和時限,切實保持公共服務均等化,避免造成市場供需狀況大幅波動,影響部分社會公眾乘坐出租汽車出行。

  5,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手機軟體召車服務時間和服務範圍。在機場、火車站等設立統一齣租汽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服從調度指揮,按順序排隊候客,不得通過手機召車軟體等方式在排隊候客區攬客。

  附: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促進手機軟體召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有序發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為適應手機軟體召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快速普及推廣的新形勢,維護出租汽車市場良好秩序,提升出租汽車服務品質,保障廣大乘客及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促進各類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協調有序發展

  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對轉變出租汽車運營模式、方便乘客出行、提升服務品質、緩解交通擁堵、促進節能減排具有重要意義。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包括人工電話召車、手機軟體召車、網路約車等多種服務方式。其中,手機軟體召車能夠為乘客提供高效便利出行服務,有利於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水準;人工電話召車能夠為不使用手機軟體召車的乘客提供基本電召服務,可有效保障群眾公平享有便利出行服務。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頂層規劃設計,著力營造開放、公平、規範、有序的健康發展環境,積極鼓勵支援各類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方式協調發展,推動建立高品質、多形式的出租汽車服務體系,保障人民群眾享有均等化出行服務,為人民群眾出行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

  二、加快實現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共用

  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快推動城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系統與手機軟體召車服務系統實現資訊共用和互聯互通。共用資訊應當包括出租汽車車輛和駕駛員基本資訊、地理位置資訊、空重車資訊、服務品質信譽考核資訊,以及電召服務預約、派單、應答、服務和駕駛員服務品質評價等資訊。通過資訊同步等技術手段,逐步實現對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的完整記錄、及時跟蹤和全過程監管。

  三、嚴格駕駛員終端軟體發放與使用管理

  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對駕駛員終端軟體的發放與使用加強監督與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程式,防止利用手機召車軟體進行非法營運。發放駕駛員終端軟體時,應當與城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中相關資訊進行比對,驗證申請註冊的駕駛員和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格後方可予以發放。出租汽車駕駛員取得駕駛員終端軟體使用許可權後,不得轉讓或者租借給他人使用,丟失或更換手機時應當及時登出或更新服務賬戶資訊。在手機軟體召車服務過程中,應對駕駛員終端軟體衛星定位系統地理位置與對應的出租汽車車載終端地理位置進行比對,確認經緯度位置基本重合後方可推送即時召車訂單資訊。

  四、逐步實現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統一接入管理

  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的統一接入和管理,逐步實現各類出租汽車電召需求資訊通過統一的城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平臺運轉、全過程記錄和播報,播報時並應明確召車需求資訊的來源渠道。其中,手機軟體召車需求資訊可在城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平臺運轉後推送至駕駛員手機終端播報,但平臺運轉不得影響手機召車軟體的正當功能及良性競爭。對於當前出租汽車車載終端設備功能及配置條件相對落後、不能保障手機軟體召車服務高品質高效率運作的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快推動出租汽車車載終端設備的升級改造,並鼓勵支援市場各方研發推廣適應手機軟體召車等各種電召服務方式發展的高性能車載終端設備。鼓勵手機軟體召車資訊服務商發揮自身優勢,加強訂單管理,優化派單規則,提升服務水準,並參與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平臺建設和技術改造。

  五、保障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安全規範

  出租汽車經營者要嚴格按照相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規範安裝出租汽車專用車載設施設備,不得違規在車內懸挂或者放置影響行車安全的設施設備。出租汽車駕駛員行車過程中不得接打和使用手機。使用手機查詢或者應答召車業務的,應當在不影響行車安全的狀態下進行。鼓勵研發使用符合安全規定、方便駕駛員操作的新型應答接單硬體設施設備。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接單即時召車業務成功後,應當按照規定開啟電召服務標誌或暫停運營標誌,並準時到達約定地點。對接單後未按承諾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的,視為拒載行為。鼓勵引導社會各方力量發揮市場作用,共同建立誠信檔案和獎懲機制,加快出租汽車駕駛員和乘客電召服務誠信體系建設。要進一步完善城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系統和手機召車軟體功能設置,逐步實現即時召車需求資訊只能向空載出租汽車推送和播報,同時有效防止使用手機召車軟體發佈不良資訊等行為。

  六、嚴格執行出租汽車價格管理規定

  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應當符合當地的出租汽車運價管理相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加價、議價,保障廣大乘客的正當權益,維護出租汽車市場正常秩序。對違反規定收取其他費用的,乘客有權拒付車費,並可向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監督出租汽車駕駛員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防止和打擊亂收費、亂漲價行為。實行市場獎勵計劃應當提前10日與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溝通,並提前5日向社會公佈獎勵計劃實施標準和時限,切實保持公共服務均等化,避免造成市場供需狀況大幅波動,影響部分社會公眾乘坐出租汽車出行。

  七、加強手機軟體召車服務市場監管

  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手機軟體召車服務的市場監管,保護各方合法權益。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手機軟體召車服務時間和服務範圍。在機場、火車站等設立統一齣租汽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服從調度指揮,按順序排隊候客,不得通過手機召車軟體等方式在排隊候客區攬客。對於不按要求接入城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不完整同步實現資訊共用、不接受統一接入管理、違規發放駕駛員終端軟體、在軟體上提供違規加價議價功能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協調督促手機軟體召車資訊服務商及時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可要求出租汽車企業與駕駛員暫停使用該手機召車軟體。

  八、全面推進出租汽車資訊化建設

  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適應出租汽車行業服務新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城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系統。對於尚未建立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的城市,或者已經建立但總體功能與設施設備等不能滿足電召服務發展需求和本通知要求的,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向當地人民政府彙報,爭取有關方面支援,按照《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系統》(JT/T 905—2014)等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加快推進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系統建設或升級改造,並將手機軟體召車等各類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方式統籌考慮。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系統建立完善之前需要推行手機軟體召車服務的,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制訂過渡期間的實施方案並嚴格實施,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和各方合法權益。為避免重復開發和資金浪費,部組織部公路科學研究院在總結全國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系統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研究開發了城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系統通用版本軟體,各地可自願免費選用。

  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繼續鼓勵以移動網際網路為代表的新一代資訊技術在出租汽車行業的融合創新,積極探索發展各類新型服務模式,全面推動出租汽車行業轉型升級,促進出租汽車均等化服務水準不斷提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便利出行。各地有關手機軟體召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發展問題和意見建議,請及時向交通運輸部運輸司反映。(曹淼)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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