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二審 劍指野蠻資本
在證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披露之後,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傅穹教授非常興奮,看到自己強烈呼籲的修改意見,終於即將變成法律條文。
“關鍵是限製表決權這一條,是重大的變化。”傅穹對時代週報記者説,“最終我們選擇了按照東亞的習慣,違規增持不給表決權。”
據新華社消息,4月24日下午,證券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其中亮點包括:註冊制暫不做規定;執法許可權、處罰力度雙升級;收購增持資金應説明“來路”;資訊披露全面升級為專章規定;證券交易增加操縱市場等情形;投資者保護設專章作規定;明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等。
“這顯示了立法者的態度,説明中國的資本市場,不是你用資金肆意掠奪的收割場,不是你發橫財的地方;中國的資本市場,應該服務實體經濟。”傅穹教授對時代週報記者説道。
立法者的態度
傅穹教授是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的理事。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成立於2008年,其會長郭峰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學會的其他成員還包括有:中國證監會主席助理、國務院法制辦金融司司長、上海證券交易所總經理、證券公司董事長、上市公司董事長、全國各著名高校法學院教授等。
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的主要任務就是:參與證券立法的研究和證券法律、法規的起草、修改、諮詢、論證工作,提出對策與建議。
根據立法流程,研究會的成員們,自由對每個條款提出意見,研究會提交給有關部門,另外,全國人大在立法工作過程中,也會在各地開展調研,在座談會上也可以提出意見,並被記錄下來。
在傅穹的印象中,2016年底的某次論壇是他提出意見最激烈的一次。此前,他一般會通過座談總結上報修改意見,但那一次,他撰寫了論文,並做了題目為“敵意收購的法律變革:資本挾持治理?”的主題演講。
“核心問題是,如果野蠻人違規增持,達到一定的股權比例,是否能有表決權,憑藉股權優勢改組公司董事會?”傅穹教授對時代週報記者説道。
2016年正是對於野蠻人舉牌收購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時期。例如,此前,前海人壽從二級市場突擊入股南玻A,成為第一大股東後,與原管理層在話語權上産生爭奪和糾紛,使得南玻A高管集體辭職。
另一個例子是,深圳上市公司康達爾(000048)被京基集團舉牌,眼看第一大股東地位不保。當時,康達爾原股東起訴京基集團,指責其“違法增持公司股票”,並延遲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因為,一旦京基集團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原股東有可能被驅逐出董事會。
但另一方面,京基集團則起訴康達爾,認為康達爾侵害了京基集團的股東權利。
“按照美國的證券法,如果違規增持,認繳很少的罰款就可以,但依然有表決權;但如果按照韓國、中國臺灣等東亞地區的證券法,一旦違規就喪失表決權。”傅穹教授對時代週報記者解釋道。
“這種情況沒有先例,雙方各執一詞,法院也很難把握究竟應該怎麼判,民眾也不知道應該同情哪一方?截至目前,康達爾還依然糾纏在這個訴訟當中。”深圳前海一家中型私募基金的陳經理對時代週報記者分析。
在論文中,傅穹教授尖銳地指出,中國的證券法修改,不應該學習美國,而應該學習韓國、日本、中國臺灣等,增加對違規者的懲罰。“中國目前的情況,類似美國50年前金融大鱷侵蝕實體經濟,現在美國證券法的條文是當時確定的,而韓國的證券法是2015年修改的,中國臺灣是2016年修改的。”傅穹教授説道。
“論文發表時是非常小眾的觀點,冒天下之大不韙。”傅穹教授對時代週報記者説,當時很多訴訟的判決、很多人都認為不應該對表決權加以限制。
但看到證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傅穹教授很欣慰,除了對表決權的明確態度,二審稿中還明確,規定野蠻人買入股票的賣出時限,必須是一年半。
“某些資金,拿著人民的錢,去佔據上市公司董事會,驅逐企業家,對社會來説,不是財富的增量,而是倒退。”傅穹教授對時代週報記者説道。
根據二審稿:違規增持的股份,明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行使表決權;增持的股份,在收購行為完成後不得轉讓的期限,由6個月延長為18個月。另外,還規定,要求投資者公告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
大改變為穩步小改
2017年4月24日,安建作關於證券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即所謂的“常委會二審”。這是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的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安建的身份是,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全國人大下設十幾個委員會,例如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
“常委會一審”是在2015年4月20日,吳曉靈作關於證券法修訂草案的説明。當時是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舉行的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吳曉靈的身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雖然僅僅時隔兩年,但似乎卻已經滄海桑田。上證指數由當時的4000點上漲突破5100點,歷經股災、熔斷,從中信證券牽頭救市,到其多名高管因涉嫌內幕交易被帶走,從保險公司擴大股票投資比例抄底,到保監會主席項俊波落馬、前海人壽姚振華因萬科股權爭奪被處罰,許多瞬間讓人印象深刻。
在人大財經委吳曉靈作彙報的一審稿中,明確提出推進股票註冊制改革,修訂草案中列入了16章338條,其中新增了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
在由人大法律委安建作彙報的二審稿中,則指出“註冊制改革相關準備工作仍在進行,具體改革舉措尚未出臺,暫不做修改,待實施註冊制改革授權決定的有關措施出臺後,根據實施情況,下次審議時再對相關內容作統籌考慮”。
“人大法律委員會和財經委員會是不同專業背景,法律界的人是思維保守,經濟界的人思維激進,法律界的考慮是怎樣讓法律本身與社會環境相適應,是否合適,經濟界人士考慮的是怎樣用司法創新。”西南政法大學曹興權教授對時代週報記者説道。
曹興權教授也是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同時也是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此前是大改,現在是小改,多次推進。”曹興權教授對時代週報記者説道。
中國《證券法》從1992年開始起草,于1998年獲得人大審議通過,實施8年左右之後,2006年1月1日,歷經2年多時間修改的新版的《證券法》開始施行,2014年前後,再次開始修改,但是,在2015年4月人大常委會一審之後,由於經歷股災等變化,2016年修法計劃不斷“延期”。終於在2017年4月,進入二審。
4月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證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據《人民日報》報道,與會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二審稿,主要針對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所暴露的問題……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符合當前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
“認為延緩註冊制是合理的安排,當前的市場還沒有準備好註冊制。”曹興權教授對時代週報記者説,問題的關鍵是,如果搞註冊制,發行股票、證券的品質高低,交給市場去判斷,那麼,在這個判斷的過程中,國家是否介入?介入和管理應該達到怎樣的程度?“如果註冊制,上市公司只要滿足資訊披露制度所要求的,提交相應資訊,但是,應當依據什麼樣的標準來要求資訊披露?標準是應該高一些還是低一些?我們還沒有做好準備。”
曹興權對時代週報記者表示:“最直接的問題是,如果搞註冊制,那麼要求把IPO審查從證監會下放到交易所,那麼,一下子多出成百上千家的IPO申請,交易所有能力承擔起這個工作麼?”
“需要考慮中國國情,目前國內證券市場,違規成本低,各種保護措施都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完善之前,我認為不宜盲目引入註冊制。”傅穹教授對時代週報記者説道。
審批放權 監管擴權
“早期版本的證券法,以把市場做大為出發點,現在資本市場已經做大了,證券法考慮的是:一切以投資者保護為出發點。”曹興權教授對時代週報記者説,不同時期的市場面臨的問題不同,現在以保護投資者為出發點,意味著當投資者和上市公司、機構發生衝突或矛盾的時候,一定優先考慮投資人;當大投資者和小投資者發生衝突和矛盾的時候,一定優先保護散戶。
根據本次二審稿:設專章規範現金分紅、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先行賠付制度等,同時,設專章規範資訊披露,增加資訊披露內容,明確資訊披露方式,強化責任和要求。
曹興權教授記得,對證券法修訂,他此前提出的意見是:應該顯著降低中小投資者在民事訴訟中舉證門檻。按照現有民事訴訟辦法,起訴人要有舉證責任,但對於中小散戶,明知道對方是市場操縱,但怎麼能有辦法舉證呢?應該降低舉證門檻,把舉證責任交給被起訴人。
對於虛假資訊、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人,要讓他們承擔責任。”曹興權對時代週報記者説道。
在此背景下,證監會被賦予更大的許可權,根據二審稿:證監會應當依法監測並防範、處置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對涉嫌違法人員實施邊控,加大證券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提高罰款數額等。
“證監會的權力,在證券發行方面、在對行業業務審批方面,是在縮小的;但是,在市場監管方面,是在增加的。”曹興權説道。
曹興權還對時代週報記者稱:“一行三會統一監管,估計配套措施也會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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