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離婚案 三份協議書
女青年劉曉娟和丈夫王德松有著5年的婚姻,夫妻倆感情不錯,丈夫是一家廣告公司的業務經理,收入頗豐,給了劉曉娟衣食無憂的生活。兩年前,劉曉娟生下了一個可愛的兒子。從懷孕到生産,王德松很少陪伴在側。劉曉娟覺得丈夫壓力大、工作忙,也不容易,從沒有苛責過。可讓她沒想到的是,丈夫用大把時間籠絡客戶,自己竟也深陷泥潭。
坐月子時,劉曉娟突然接到公安局的電話,説王德松因為嫖娼被拘留了!劉曉娟只覺得五雷轟頂。原來,王德松是在請客戶洗浴嫖娼時被派出所抓了現行。在調查中,王德松承認此前還有另外兩次嫖娼經歷。因違法情節嚴重,王德松被拘留15天,並處勞動教養半年。
雖説備受傷害,可劉曉娟看著嗷嗷待哺的孩子,深思熟慮後,還是決定再給丈夫一次機會。在王德松被羈押期間,劉曉娟每隔一段時間就去看他一次,並給他帶去孩子的照片,規勸他好好改造,以後別重蹈覆轍。
王德松被釋放後,總覺得對不起妻子,便請律師起草了《夫妻財産約定協議書》,將婚後購買的登記在妻子名下的房産約定為劉曉娟個人所有。雙方簽完字後,共同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
由於受過行政處罰,王德松多次應聘都沒成功,從此,他便意志消沉,開始酗酒。
劉曉娟勸他,他張口便罵,罵累了就動手打人,最嚴重的一次致使劉曉娟輕微傷。劉曉娟多次報警。面對公安機關的詢問,王德松也承認對妻子實施了家庭暴力。
日復一日的煎熬讓劉曉娟覺得精神快要崩潰了,她最終提出離婚。王德松倒是同意,但他提出的條件是在《離婚協議書》中必須約定將房子歸自己所有,他可以補償劉曉娟79萬元,家中的85萬元存款一人一半。
劉曉娟為了早點擺脫折磨,同意了丈夫的要求,在《離婚協議書》上簽了字。沒過兩天,王德松又起草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對劉曉娟説:“我覺得給你的補償太多了,我只同意給60萬元。願意你就簽字,不願意你可以到法院起訴。”
此時,劉曉娟已經開始厭惡眼前的這個男人,她不想再耽誤時間計較得失,只要速戰速決,於是堅決地在新的《離婚協議書》上簽了字。可雙方約著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王德松又反悔爽約了,婚也沒離成。
劉曉娟怒氣沖衝地問王德松為什麼不去民政局。王德松卻耍賴説不想離婚了,如果劉曉娟非要離婚,就一個條件,她凈身出戶!
劉曉娟實在忍無可忍,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且要求孩子歸自己撫養,王德松支付撫養費,家中的房産和存款都歸她所有,王德松還要支付她精神損害撫慰金 5萬元。
不登記離婚 離婚協議書無效
在開庭時,王德松同意離婚,孩子還可以歸女方撫養,但他不認可《夫妻財産約定協議書》的內容,表示這份協議及其公證書是在嫖娼事發後的特殊情況下,受到劉曉娟脅迫,違反其意志所簽,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雙方在離婚前簽有兩份《離婚協議書》,應按照第二份所簽的《離婚協議書》的約定進行分割。
一份《夫妻財産約定協議書》、兩份內容不同的《離婚協議書》,按時間來講,第二份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在最後的,也是對王德松最有利的,那麼這三份協議,法院到底會認哪個呢?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郭萬華律師介紹説,很多婚姻的解體都是一場拉鋸戰,雙方反覆協商,在子女撫養、財産分割等問題上互相退讓的情況屢見不鮮,因此也往往會出現時間有先有後、內容不盡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離婚協議。而當事人往往會存有一個誤區,認為如果有多份離婚協議,肯定是最後的一份獲得認可。
“事實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必須辦理完協議離婚手續,然後《離婚協議書》才會發生法律效力。”郭萬華律師介紹説,《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更是進一步解釋: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産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産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分割。
郭萬華律師分析説,雖然王德松與劉曉娟簽訂了兩份《離婚協議書》,但由於訂立後都沒有據協議而達成離婚,因此,兩份協議都不生效,不能作為法院在這次離婚訴訟中的判決依據。
離婚協議越細越好
郭萬華律師強調:“離婚協議的效力確認並不是以時間順序為準,只有拿著去辦了離婚登記備案的那份才算數,只要沒有達成‘離婚’這個前提,無論簽過幾份協議,都不具備生效條件,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一旦一方反悔拒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
郭萬華律師説,在此還要提醒讀者的是,有些當事人認為公證的協議書更具法律效力,只要離婚協議經過公證就萬無一失,其實也不儘然。法律規定的很明確,《離婚協議書》是以離婚為條件的協議,在完成離婚登記後生效,公證也只是確認雙方達成協定時的真實意思,並不能改變協議書生效的條件。所以,在當事人離婚之前,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也不能生效。郭律師表示,《婚姻登記條例》中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所以,在簽署離婚協議時,當事人一定要仔細閱讀《離婚協議書》的各項條款。在涉及財産分割問題上,如果有房産過戶、股份轉移、股票分割、車輛産權轉移等問題,最好是在婚內即進行更名或辦理分割手續,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具體的辦理期限,不可大意。
而且,《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該盡可能具體、明確,雙方應就各自名下的房産、股票、存款、車輛等財産以及各自的債務,包括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數額、時間;探視權的行使方式、頻率等明確列出,“各自名下財産歸各自所有”這類簡略的表述很可能留下後患,再起爭執。
婚內約定財産歸屬需支援
既然兩份離婚協議都不具備生效條件,那麼王德松和劉曉娟的這場官司又該如何解決呢?
郭萬華律師分析説,雖然兩份離婚協議都不具效力,但最為關鍵的一份《夫妻財産約定書》及其《公證書》雖説是出現離婚矛盾之前簽訂的,卻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只要是夫妻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夫妻對婚內或婚前的財産的約定,應該獲得法律的支援。王德松和劉曉娟在《夫妻財産約定書》明確約定房産歸劉曉娟一人所有,那麼這套房子也就成了劉曉娟的個人財産。雖然如今兩人要離婚,也不能將這套房子作為夫妻共同財産分割。法院可以就房産以外的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分割處理。
而根據司法文書和警方的記錄,王德松確有嫖娼被勞教和家庭暴力行為,這就是婚內過錯,在分割財産時,法院會予以考慮,相應傾斜。
郭律師説,一份《夫妻財産約定書》和兩份《離婚協議書》放在一起比較,讀者就可以清楚了解這之中的不同之處了。
婚內過錯少分財産又賠錢
此案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劉曉娟提出離婚,王德松也同意,雙方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婚後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因雙方約定歸劉曉娟單方所有並作了公證,王德松雖然否認其效力,但也沒能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其主張,因此該《公證書》應為真實、合法、有效。
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簽署的兩份《離婚協議書》,因雙方協議離婚未成,故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鋻於王德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嫖娼和家庭暴力等重大過錯,並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本著照顧、保護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孩子的撫養權歸劉曉娟行使,王德松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
婚後房屋的所有權歸劉曉娟所有,存款85萬元中45萬元歸劉曉娟所有,剩餘40萬元歸王德松所有。法院酌定王德松賠償劉曉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王德松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本報記者孫瑩 J001
今日我坐堂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
郭萬華律師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資深婚姻家庭律師,兼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諮詢師二級資質,北京離婚律師網(www.bjlhlawyer.com)創始合夥人和高級管理人。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北京律師協會會員。
郭萬華律師自2006年起專注于婚姻家庭法律的研究和代理工作,成功辦理了多起有影響的婚姻類案件,如調解某投資集團公司CEO涉及近十億元財産案、某美籍華人離婚後鉅額境外財産分割案等。對離婚財産的分割、子女撫養權的爭取、心理問題的疏導等有豐富的經驗。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