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前,通過虛假廣告推銷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僅規定了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此法修改後,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增加了個人,即包括代言廣告的明星。
案例
明星代言保健品 竟有副作用
陳某在廣告上看到某明星為一保健食品代言,此明星稱該産品使用效果良好。陳某分兩次花費3208元購買了該品牌的兩種保健品共二十盒。服用後,陳某出現了頭暈、噁心、厭食等副作用,後住院治療花費了2573元。陳某向有關部門舉報後,經北京市食藥監局海淀分局檢查,兩種保健品均未經批准。
如果按照現行消法,陳某因服用該保健品致使身體健康受損,陳某除可以要求該公司承擔賠償所受損失2573元外,還可以主張購買保健品價款的10倍賠償。但陳某向該明星主張賠償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援,原因是我國廣告法中對於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未作規定。而新消法中增加規定了個人的責任義務,因此新消法實施後,陳某可向該保健食品的代言人主張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趨勢
明星代言食品藥品 將承擔連帶責任
一喝就瘦的減肥茶、一貼就能提高視力的眼貼、包治百病的神奇保健品……虛假廣告充斥各種電視、廣播節目,明星代言産品品質參差不齊,損害消費者權益。
新《消法》規定:“個人也是虛假廣告發佈的主體,涉及到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産品,廣告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企業破産,拿代言費的名人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了解,其實消法修正案草案在初審稿與二審稿時均強化了虛假廣告發佈者的連帶責任。二審稿還強調: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二審稿同時增加一款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前款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同樣負連帶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有關負責人解釋,這意味著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也應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説,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也將負連帶責任。知名時評人石述思則認為,在國外嚴格法律監管體制下,名人代言如果出事會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據了解,國外明星代言廣告非常慎重。在國外,名人代言被視為“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消費者可據此擔保索賠。美國更是要求做廣告的名人必須是此産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實,就要處以重罰。
而法國電視主持人吉爾貝付出的代價更大,他為一種戒指做虛假廣告竟致鋃鐺入獄,其罪名是誇大産品功效。新消法對明星代言廣告進行規範,尤其是發現涉嫌虛假,將面臨罰款甚至承擔連帶責任。有分析者認為新消法對明星代言的規制是法治的進步,也是向與國際接軌邁進了一大步。
建議
警惕因個人偏好 忽略産品品質
“新消法在明星代言方面的規制無疑邁進了一大步”。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楊高峰告訴記者,一般情況下,老百姓基於對明星的信任而購買産品和服務,認為作為公眾人物的他們代言更有説服力。但事實上,市場上存在個別明星為了輕鬆賺廣告費,不探究代言産品品質做虛假宣傳給消費者使用産品後帶來困擾的現象,更嚴重的領域比如奶粉、藥品等代言還威脅過消費者的生命健康。
“這些現象説明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在接代言中所行使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新消法通過改進,不一定對産品品質有多大改進,但增加了明星的責任和承擔,迫使他們一定要體會體驗了産品後,信任産品品質才敢接代言。
明星代言風波在目前市場上熱炒的“林志穎膠原蛋白事件”中略見一二。
不久前,林志穎粉絲吳某將上海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稱自己購買了其生産的,並由林志穎代言的愛碧麗膠原蛋白飲品後發現並不具備美容功效,因此要求索賠精神損失費和公開道歉。一時間,林志穎代言的膠原蛋白産品因並無宣傳般神效“逆生長”而惹上官司。
基於此事件,楊高峰認為,即便産品本身沒有品質問題,但經過權威檢測機構檢測後發現並無承諾中宣傳的功效,這就是虛假宣傳,屬於欺詐行為。“當下這種現象並非鮮見,即很多粉絲依據個人偏好來斷定産品品質。”楊高峰給消費者的建議就是:選擇一款明星代言的産品時,一定要認真選擇,不要愛屋及烏,因盲目的對明星的個人喜好而忽略産品本身的“療效”。
南方日報記者 謝夢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