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頭溝區法院 付金
新聞背景
網購已然成為人們熟悉的購物方式。“網購達人”們不時收到諸如“恭喜淘寶用戶中獎”、“1號店反饋客戶送禮品”、“卓越贈送老客戶禮品”等短信或電話,實際上這些都是騙子慣用的伎倆,而為騙子送貨的快遞公司、快遞員常常是“知假送假”。騙子的法律責任不難厘清,那麼深知內情的快遞有沒有責任呢?
快遞送假貨習以為常
經常網購的張女士接到一名自稱電商工作人員電話:“老客戶免費送法國化粧品,需要支付298元運費”。為減少張女士顧慮,這名“工作人員”還“體貼”地提出“再贈送300元電話卡”。張女士將信將疑地答應了。很快貨送到了,張女士被快遞公司要求先交錢簽字再拆包裝,張女士拆開包裝一看就明白上當了,但此時送貨員已經沒影兒了。
出乎張女士意料的是,打電話給送貨員時,對方似乎一點也不驚訝,而且暗示此事可以協調退款。張女士上網一查,原來這種情況早已發生過多次,而且確有人通過各種方式成功退款。果然,接下來在張女士和快遞公司交涉過程中,對方也沒有否認遞送假貨的事實。
結合網友提供的情況,可以總結出這類詐騙的路線圖是:行騙組織假冒電商客服中心電話聯繫收件人,以贈送價值千元的護膚品等物品為誘餌,要求收件人承擔運費或關稅等。行騙組織承諾贈送收件人等值的電話充值卡或超市購物卡作為補貼。收件人應允後,行騙組織委託快遞企業按照收件人在電商平臺預留的送貨地址送貨到府,由快遞員代為收取現金。
快遞負有提供犯罪人線索義務
快遞企業因其業務的特殊性,能方便獲得大量寄件人及收件人通訊地址及聯繫電話等隱秘資訊。一方面,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快遞企業及快遞員不得違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資訊,快遞公司或快遞員應當堅守隱秘資訊保護原則。如快遞公司或快遞員將快遞單資訊出售給他人,或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仍予以提供的,就給行騙組織實施詐騙提供了便利。一是幫助行騙組織鎖定行騙對象群體,如網購頻率較高、收貨地址較為固定的收件人;二是為行騙組織能夠聯繫到收件人並準確説出收件人基本資訊,降低收件人防範意識,提供了資訊基礎。
另一方面,對於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快遞業務,快遞企業或快遞員應當實行隱秘資訊保密原則例外。一種情形是,快遞員或快遞企業發現寄件人利用其快遞服務實施詐騙等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主動提供寄件人、收件人通訊資訊。另一種情形是,收件人發現被騙後,按照快遞單所記載的寄件人通訊資訊無法找到行騙組織時,快遞公司在充分聽取收件人完整敘述後,應當退還代收現金並幫助收件人辦理拒收手續,及時挽回損失。如代收現金已經交付給行騙組織,快遞公司應當向收件人提供快遞員收取郵件的具體地址、寄件人聯繫方式等資訊,為收件人尋求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提供條件。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蒐集、調取證據,不得拒絕。故司法機關對行騙組織的詐騙行為予以立案後,快遞企業或快遞員均應積極主動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
快遞員“知假送假”可認定為職務行為
快遞企業為了提高業務量,會選擇與一些組織或個人達成協定,快遞企業為該寄件客戶提供物流服務後,該寄件客戶按月結清快遞費用。行騙組織因“貨量”大,常常是快遞公司的“大客戶”。
快遞員受快遞企業雇傭,按照單位要求完成工作內容,快遞員的投遞行為係職務行為。如果快遞企業明知寄件人是利用其快遞業務實施詐騙行為,仍然為其提供快遞服務,而快遞員不得不按照單位要求為寄件人投遞郵件,此時,快遞員只是寄件人實施詐騙行為的工具,因快遞員不具有實施詐騙的主觀故意,故其無需對此職務行為承擔責任。
如果快遞企業不知道寄件人的行騙目的,快遞員應寄件人要求幫忙代收現金,發現詐騙行為後不向單位提請拒絕投遞,而擅自幫助代收現金,則超出了其職權範圍。因快遞員的代收現金行為與投遞郵件行為同時發生,故善意收件人有理由相信快遞員在履行職務行為。所以,收件人可以快遞員“知假送假”行為係職務行為為由向快遞企業追責,快遞公司再以代收現金為超出職權範圍為由向快遞員追責。
快遞企業及快遞員應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快遞企業在明知寄件人利用其快遞業務向收件人進行詐騙後,仍然為其提供物流服務,應當理解為快遞企業以默示方式錶示同意幫助行騙組織完成詐騙行為,可以認定快遞企業與行騙組織具有詐騙行為的共同故意。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快遞企業與行騙組織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快遞員在發現寄件人行騙事實後,不向單位彙報,擅自決定繼續為寄件人行騙提供便利時,快遞員的代收現金行為已經超出職權範圍,則認定為快遞員個人與行騙組織之間形成通謀。由快遞員個人及行騙組織共同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
在此情形中,收件人具有主觀善意,其根據快遞員的衣著、駕駛車輛等資訊有理由相信快遞員在履行職務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收件人可以向快遞企業主張損害賠償責任,快遞企業可另行就此損失向快遞員追償。
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價值五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等發佈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酌情從嚴懲處。
根據前文分析,如快遞企業與行騙組織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詐騙數額達到最低入罪門檻,快遞企業與行騙組織構成詐騙罪的共犯,因快遞員係履行職務行為,缺乏主觀故意而不構成犯罪。但如快遞員明知詐騙事實擅自幫助寄件人完成詐騙行為,其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的幫助犯。
延伸閱讀
快遞服務國家標準
需落到實處
《快遞服務》系列國家標準于2012年5月1日實施,對快遞件分揀操作擲物高度、投遞時間長度等快遞服務流程均用具體數字予以明確規定。但《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只是指導性意見,並不具有強制性。去年起施行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雖然明確了違反快遞服務標準的行政責任,但該規章中的快遞服務標準並不像國家標準那般詳細具體。《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因缺乏配套處罰措施,對於快遞企業而言實屬“海市蜃樓”。《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及《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均規定,快遞企業代收貨款的,應當建立有關安全管理制度,並與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權利義務。所以,快遞企業及快遞員務必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合同的基礎上從事代收貨款業務,以規避法律風險。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