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地區和部門打著加強招標採購監督管理的旗號,對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政府採購中納入集中採購目錄屬於通用的政府採購項目以外項目的採購代理業務,採用資格預審入庫和在庫內隨機抽取的方式,選擇招標(採購)代理機構。
這種做法其實並不恰當。首先,招標(採購)代理業務基本上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採購)的項目明文規定的範圍,政府部門直接插手招標(採購)代理業務的發包,是隨意擴權的行為表現。
據了解,我國《招標投標法》中沒有“招標代理”的內容,與《招標投標法》配套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2000年3號令)也同樣沒有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納入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而從《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政府採購代理業務屬於委託行為,可以列入政府採購服務的範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部分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可知,採購代理業務並屬於不在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
其次,招標(採購)代理業務屬於招標(採購)人自行決定的事項,政府部門通過建庫和隨機抽取方式來決定誰來承攬代理業務,是越權和違法的行為表現。
無論是《招標投標法》還是《政府採購法》都規定,招標代理機構選擇權完全屬於招標人或者採購人,包括政府部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同時,《招標投標法》還明文規定了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招標(採購)代理機構隨機抽取的選擇方式不符合現有法律法規對評標辦法的規定,是一種不合法的評標辦法。
在我國的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法律明確規定的評標辦法僅有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三種,目前,我國法律所對應的《招標投標法》、行政法規對應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並沒有出臺具體的評標辦法,也就是説,法定的招標投標評標辦法實際就兩種,沒有隨機抽取中標人的評標辦法。
在我國的政府採購法律體系中,也明確規定了三種評標辦法,分別是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也同樣沒有隨機抽取中標人的評標辦法。隨機抽取代理機構也直接違背了《國家計委關於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通知》(計政策(2001)1400號)第五條第(四)項關於“禁止採取抽籤、搖號等博彩性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和確定中標人”的規定。此外,像交通部等一些相關部門也出臺過類似的禁止性規定。
眾所週知,招標(採購)代理是一項集程式性、技術性、法律性、管理性為一體的諮詢性工作,代理機構的綜合實力和諮詢團隊的水準是決定代理業務水準高低最重要的因素。而隨機抽取選擇招標(採購)代理機構的做法看似公平,卻會造成散而小的代理機構與大型綜合代理機構的中標機率均等的情況出現,從而導致更多的“夫妻店”式的招標(採購)代理機構涌現。這不僅對重品質、重信譽的大型綜合招標(採購)代理機構不公平,也不利於行業水準的提高,甚至會對行業造成致命性的打擊。同時,這也體現了政府部門對招標(採購)代理業務科學性、技術性的否認,並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管理部門管理水準的低下。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