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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新規界定引發疑問 大學生宿舍不算“群租”

2013-07-23 09:26 來源:北京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大學生宿舍也是群租,政府怎麼不管管呢?”昨天,一位微博網友轉發《關於公佈本市出租房屋每人平均居住面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時,添加了這樣一句評論。近日,在此《通知》發佈之後,每人平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一個居室中最多只能居住兩個沒有法定關係的人這兩條規定,引發了熱議。

  大學生宿舍沒違規

  “大學宿舍哪間不是上下鋪,難道大學都違規了?”如果在微博上搜索“宿舍”、“群租”,跳出的是很多雷同的疑問。學生宿舍是否屬於《通知》中規定的“居室”,很多人都鬧不明白。

  “其實仔細閱讀《通知》後會發現,通知裏有一句話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説。

  對於大學生宿捨得問題,就屬於“另有規定”範疇。2000年,教育部曾經發佈《關於大學生公寓建設標準問題的若干意見》,稱“爭取用三年左右時間,實現‘四二一’目標”。其中本科生4人一間,生均建築面積8平方米,碩士生公寓2人1間,生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博士生公寓1人1間,生均建築面積24平方米。

  北京市規劃委相關負責人則表示,2006年2月施行的國標《宿舍建築設計規範》中要求,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為4類,1類居室中每室居住1人,每人平均使用面積16平方米;2類居室中每室居住2人,每人平均使用面積8平方米;3類居室中每室居住3至4人,每人平均使用面積5平方米;4類居室中每室居住6或者8個人,可以使用雙層床,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宜少於3平方米。

  因此,學生宿舍所執行的應該是這兩個法規和標準,和這次界定“群租”所針對的住宅沒有直接關係。

  違建商住樓群租另有罰則

  “如果這個條款專門針對正規住宅,那豈不是意味著小産權房、商住兩用樓裏頭的群租反而沒人管了?”

  這份《通知》依據的條款之一,是2007年本市發佈的《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其中第十七條要求“出租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將違法建築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其中還提到,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近幾年,海淀、豐臺等區縣已經拆除了不少違建“群租房”。而在2011年市住建委發佈《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時,就已經要求,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經核實屬於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屬於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按照規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價乘以剩餘年限的數額給予補償;屬於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公司宿舍尷尬無法解

  對於學生宿舍有所界定,但對於一些企業為了留住人才提供的“福利”,卻仍舊屬於群租房性質。

  針對群租的界定標準一齣,方莊附近一家連鎖餐飲企業的老闆張女士多了一件煩心事兒。她租了一個大三居當宿舍,供30多名服務員居住。如今政策標準一劃定,她這“宿舍”成了不折不扣的群租房。

  “有些單位給職工提供的宿舍也是群租性質。這些人如果不群租,只能離開北京。”新浪網友“安安靖靖的生活”説。

  《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中第二十一條顯示,“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員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專門的管理人員,設置監控、滅火等治安防範、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通道,並建立資訊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安裝監控、滅火器都沒問題,就是希望能再明確一下,企業為員工提供宿捨得,還能不能繼續租。”張女士嘆道。(記者 耿諾)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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