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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出遊小心旅遊合同霸王條款

2013-04-29 08:07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成都4月28日電(記者劉忠俊)28日,成都市工商局根據旅遊業中三種明顯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合同條款,提醒消費者“五一”小長假出遊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一’小長假來臨,許多打算跟團出遊度假民眾要小心,‘保證成團’、低價、純玩等一些旅遊宣傳或者旅行網站的聲明中暗藏著不少霸王條款。”成都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強調,遇到違規行為要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簽訂合同時,消費者不理解或不懂的,可以請商家解釋;簽訂以後,注意保留證據(發票、小票、合同等);如果明顯是霸王條款,則拒簽,或及時向工商機關申訴舉報。

  情形一:“如乙方因人數不足無法單獨成團,甲方同意轉由______旅行社合併發團,乙方在團隊出發前,將發團旅行社以及異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稱、聯繫人、電話等資訊告知甲方。”

  專家意見:旅行社違反了《合同法》“自由、公平”的原則及關於格式合同條款的禁止性規定,單方面排除了消費者選擇服務方式的權利。在無法單獨成團的情況下,應賦予旅遊者選擇權,由旅遊者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接受合併發團。

  主要法律依據:《合同法》第44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法》第9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5條:“旅遊行程開始前,當發生約定的解除旅遊合同的情形時,經徵得旅遊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將旅遊者推薦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並由旅遊者與被推薦的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未經旅遊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將旅遊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四川省旅遊條例》第39條:旅行社應當獨立經營旅遊團隊業務。確有困難需要轉、並旅遊團隊的,應當徵得旅遊者同意,並在旅遊合同中補充約定。未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單方面轉、並旅遊團隊。

  情形二:“甲方人為單數時,可以要求補交單房差單獨使用一間,否則同意接受乙方安排住三人間或與他人同住一間,甲方不接受乙方安排或乙方無法安排的,補交單方差單獨使用一間。”

  專家評審意見:自然單間的出現,並非消費者過錯,而是旅行社應當自行承擔的經營風險,不應由遊客承擔補房費的義務。旅行社應與賓館協商,按照合同約定的房間標准予以解決,最終因非旅遊者原因造成的單房差費用應當由旅行社自行承擔,不得強迫轉嫁給消費者承擔。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的房間標準,安排旅遊者與團隊之外其他人同住一間的,在旅遊者拒絕並堅持提出要求單獨住一間的情形下,旅行社方可要求旅遊者補交單房差。

  主要法律依據:《合同法》第44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以及《四川省合同監督條例》、《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相關規定。

  情形三:“甲方在《旅遊行程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係假冒偽劣商品時,乙方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甲方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乙方應當先行賠付。”

  專家評審意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旅行社對遊客的人身、財産安全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即使旅遊者與旅行社之間未簽訂保管協議,因旅行社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産受到損害的仍需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旅遊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造成旅遊者利益受損且不是由於旅遊者自己原因造成的,旅行社作為合同相對方不能免責,應當向旅遊者承擔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旅行社可以事後追究第三人的違約責任或向第三人進行追償。

  主要法律依據:《合同法》第121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的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約定解決。”《合同法》第121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的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約定解決。”《四川省旅遊條例》第63條:旅遊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場所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失效、變質商品的,旅遊者要求旅行社賠償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付;旅行社賠償後,可以向旅遊購物場所追償。(完)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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